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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lectromechanical equipment repair

facilities in mining area of coal industry

GB/T 50532-2021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 第12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532-2021,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规范》(GB 50532-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基本规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总图运输、厂区建筑、供配电和智能化、供暖通风、给水排水与消防、节能、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技术经济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增加了釆掘机械修理车间和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两节,调整了“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大修理劳动量指标”和“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大修理面积指标”,删除了“矿区自营标准轨距铁路车辆修理厂”一章;

2.总图运输:增加了厂区防洪设计要求,增加了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用地面积应执行的规定;

3.厂区建筑:增加了改建和扩建厂区建(构)筑物经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增加了钢结构房屋的内容,调整了行政、生活设施的面积指标;

4.供配电和智能化:增加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的内容;

5.供暖通风:增加了行政、生活建筑供暖系统热媒的要求,增加了厂区供热系统设置必要的供热调节装置、热量表的要求,增加了厂区行政、生活建筑空气调节设施的要求,增加了关于厂区建筑防烟排烟的要求;

6.给水排水与消防:增加了引用的设计规范,调整了部分数据;

7.节能:增加、更新了引用的标准;

8.职业安全卫生:更新了引用的标准,增加了防尘的要求;

9.环境保护:更新了引用的标准,增加了对固体废弃物处置的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邮编:210031)。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史爱民 董万江 王小伟 徐鸿明 李定明 罗文 孟国庆 陈刚 吴丽娟 王安俊 张世和 孙伟 岳向东 李世忠 田恬 赵宏宇 郑利本 李启 李惠平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董万江 王荣相 孙晓 李永斌 胡腾蛟 邵建华 刘志刚 侯建

1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煤炭工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高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设计质量,统一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为井工开采的煤矿和选煤厂服务的新建、改建、扩建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工程设计。

1.0.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应根据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规模进行设计,可按矿区建设进度对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需要,一次或分期建设。

1.0.4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新建的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宜由修理车间和相应的辅助设施组成,并应根据机电设备修理量和专业化协作条件进行设置。

2.0.2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在现有能力不足时,可部分新建、扩建或改建。

2.0.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供电、供热、供水、排水、消防、通信、污水处理及场外道路等公用工程宜与矿区其他辅助企业集中设置。

2.0.4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承担的任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区机电设备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2 除零星配件外,新建厂原则上不制造配件;

3 除U型钢可伸缩支架、锚杆外,不制造其他产品。

2.0.5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修理任务范围宜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执行。

2.0.6 机电设备修理工作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设备修理量宜按被修理设备的台数和质量计算;

2 电气设备修理量宜按设备的台数、容量和质量计算;

3 U型钢可伸缩支架宜按架数和质量计算。

2.0.7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年修理任务量应按设备的使用数量(不包括备用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电气设备的修理量应按设备的修理周期和使用年限计算;

2 机械设备的修理周期和使用年限宜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3 电气设备的修理周期和使用年限宜按本标准附录C执行;

4 U型钢可伸缩支架的制造量宜按矿井的掘进率和支架的使用年限计算。

2.0.8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工作制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釆用一班制,修理量大时可采用二班制;

2 连续作业的设备应采用三班制。

2.0.9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工艺设备设计年时基数宜按表2.0.9-1确定,工人设计年时基数宜按表2.0.9-2确定。

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车间组成应根据矿区机电设备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宜由矿山机械修理、矿山电气设备修理、铆焊修理、综合辅助等车间(工段)以及计量室、理化试验室、仓库等组成,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生产任务量较少时,宜建相对集中的联合修理车间;

2 当矿区釆煤机和掘进机年大修理量较大时,可单独设置釆掘机械修理车间;

3 当矿区液压支架年大修理量较大时,可单独设置液压支架(含单体液压支柱)修理车间;

4 当矿区无轨胶轮车修理量较大时,可单独设置矿区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

5 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车间、仓库和辅助建筑物,在满足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宜建联合厂房、库房和多层建筑。

3.1.2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各车间职能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山机械修理车间应承担机械设备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2 采掘机械修理车间应承担釆煤机、掘进机及梭车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3 液压支架修理车间应承担液压支架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及单体液压支柱的大修理;

4 矿山电气设备修理车间应承担电气设备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5 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应承担无轨胶轮车的大修理、一般检修和检测;

6 铆焊修理车间应承担金属结构类设备和构件的修理;

7 综合辅助车间应承担旧件修复加工和零星配件制造,本厂部分生产工具制造和修理,机床等各类生产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的一般检修和日常维修,厂区管道、线路等其他设施的修缮;

8 计量室应承担长度计量器具、压力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修理;

9 理化验室应承担金属材料分析、机械性能试验和被修理设备零部件的金属探伤检测。

3.1.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宜釆用部件总成互换修理法,并宜设置专业性的流水修理作业。修理后设备的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规定。

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车间组成应根据矿区机电设备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宜由矿山机械修理、矿山电气设备修理、铆焊修理、综合辅助等车间(工段)以及计量室、理化试验室、仓库等组成,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生产任务量较少时,宜建相对集中的联合修理车间;

2 当矿区釆煤机和掘进机年大修理量较大时,可单独设置釆掘机械修理车间;

3 当矿区液压支架年大修理量较大时,可单独设置液压支架(含单体液压支柱)修理车间;

4 当矿区无轨胶轮车修理量较大时,可单独设置矿区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

5 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车间、仓库和辅助建筑物,在满足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宜建联合厂房、库房和多层建筑。

3.1.2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各车间职能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山机械修理车间应承担机械设备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2 采掘机械修理车间应承担釆煤机、掘进机及梭车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3 液压支架修理车间应承担液压支架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及单体液压支柱的大修理;

4 矿山电气设备修理车间应承担电气设备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5 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应承担无轨胶轮车的大修理、一般检修和检测;

6 铆焊修理车间应承担金属结构类设备和构件的修理;

7 综合辅助车间应承担旧件修复加工和零星配件制造,本厂部分生产工具制造和修理,机床等各类生产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的一般检修和日常维修,厂区管道、线路等其他设施的修缮;

8 计量室应承担长度计量器具、压力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修理;

9 理化验室应承担金属材料分析、机械性能试验和被修理设备零部件的金属探伤检测。

3.1.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宜釆用部件总成互换修理法,并宜设置专业性的流水修理作业。修理后设备的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规定。

3.2 矿山机械修理车间

3.2.1 矿山机械修理工作应分为厂内修理和厂外修理两类,厂内修理应在矿山机械修理车间内完成,厂外修理应由外修队在设备工作现场实施。

3.2.2 修理工人应按年任务量、工人修理量指标和设备修理工时定额计算配置;机床工人可按每台每班配备1人计算;辅助工人可按生产工人(修理工人和机床工人)总数的15%~25%计算。

修理工人的修理量指标不宜低于表3.2.2的规定。

3.2.3 车间使用面积应按计算的修理台位和工艺布置确定,金属切削机床可按每台占25m2~35m2计算,车间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3.2.3的规定。

3.3 釆掘机械修理车间

3.3.1 釆掘设备宜釆用固定台位拆卸装配工作方式。每台釆煤机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在车间停留时间分别不宜超过90d和45d,每台掘进机和梭车大修理在车间停留时间不宜超过45d。

3.3.2 每台采掘设备大修理工人修理量指标不宜超过表3.3.2的规定。机床工人可按每台每班配备1人计算;辅助工人可按生产工人(修理工人和机床工人)总数的20%~30%计算。

3.3.3 车间使用面积应按计算的修理台位和工艺布置确定。金属切削机床可按每台占25m2~35m2计算,每台釆掘设备大修理使用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3.3的规定。

3.3.4 釆掘机械修理车间宜设多等级试验电源,其使用面积宜为150m2~180m2

3.4 液压支架修理车间

3.4.1 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宜分批进车间修理。每套液压支架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在车间停留时间分别不宜超过45d和30d,每1000根单体液压支柱大修理在车间停留时间不宜超过30d。

3.4.2 液压支架大修理工人修理量指标不宜超过表3.4.2-1的规定,单体液压支柱大修理工人修理量指标不宜超过表3.4.2-2的规定。

机床工人可按每台每班配备1人计算;辅助工人可按生产工人(修理工人和机床工人)总数的20%~30%计算。

3.4.3 液压支架大修理使用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4.3-1的规定,单体液压支柱大修理使用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4.3-2的规定。

3.4.4 液压支架修理车间应设清洗场地,严寒地区应设室内清洗间。每个清洗台位可按1人~3人配置。室内清洗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洗间建筑参数应按可清洗的最大支架型号参数确定,室内净高应大于支架全升高状态的高度;

2 地面坡度宜为0.2%~0.3%,并应设置排水沟。

3.5 电气设备修理车间

3.5.1 电气设备修理车间主要承担各类电动机、变压器、移动变电站、馈电开关、磁力启动器、综合保护装置、电气控制装置、矿井安全监控插件等电气设备大修理和部分设备一般检修及电气试验。

3.5.2 电气试验站的试验电源和主要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修理量在45MW及以上时,电气试验站的低压电源宜釆用专用变压器,小于45MW时,宜设专用电源线;

2 感应调压器的容量,应按本车间修理量较多的最大电动机确定;

3 宜设高压和低压两套耐压试验装置。高压试验宜附有变压器油绝缘耐压试验。

3.5.3 修理工人应按各类电器设备的修程、修理量配置。电气控制装置和矿井安全监控插件修理工人宜2人~6人。机床工人可按每台每班配备1人计算。电气试验工为2人~4人。辅助生产工人可按生产工人(修理工、机床工、电气试验工之和)的7%~10%计算。修理工人修理量指标不宜低于表3.5.3的规定。

3.5.4 车间使用面积应按修理作业台位和设备的工艺布置确定,且不宜超过表3.5.4的规定。

3.6 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

3.6.1 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应承担货物运输车、人员运输车、铲运机、装载机及支架搬运车等无轨胶轮车辆的大修理、一般检修及检测检验。

3.6.2 无轨胶轮车宜采用总成互换法维修,且应分批进车间修理,在车间大修时间不宜超过30d。

3.6.3 无轨胶轮车的大修理量指标不宜超过表3.6.3的规定。

3.6.4 车间使用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6.4的规定。

3.6.5 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应配置不小于50m2的清洗区域、20m2~30m2的柴油机试验台及不小于40m2的喷漆车间。

3.7 铆焊修理车间

3.7.1 铆焊修理车间宜设铆焊修理工段、液压支架金属结构件修理工段。当承担U型钢可伸缩支架制造任务时,可增设U型钢可伸缩支架制造工段。

3.7.2 铆焊修理工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段主要承担矿山机电设备金属结构件的修复及刮板输送机中部槽的修理任务,年修理量根据实际需要统计分析确定;

2 工段修理量指标及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3.7.2的规定。

3.7.3 液压支架金属结构件修理工段宜承担液压支架前探梁、顶梁、掩护梁和底座等金属结构件修理,其建设规模应根据全年大修液压支架的架数确定,且工段工人及使用面积不宜超过表3.7.3的规定。

3.7.4 U型钢可伸缩支架制造工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卡缆宜外委加工制造;

2 工段人员及车间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3.7.4的规定。

3.8 综合辅助车间

3.8.1 综合辅助车间主要生产部分应包括修旧组、加工组、钳工组、管修钣金组、电气设备维修组、锻工组和热处理组。

3.8.2 主要工艺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旧件修复可按需要配置激光熔覆、堆焊、喷涂(焊)和刷镀等设备;电镀应外委;

2 机修所需铸件和复杂锻件应外委。

3.8.3 车间工人宜按下列指标配备:

1 车床每台每班1人,其他金属切削机床和修旧设备每台1人。钳工人数可为机床工人的50%~100%。辅助工人可为生产工人(机床工和钳工)总数的5%~10%。

2 管修钣金工2人~5人(有釆暖设备的取大值)。

3 电气设备维修工2人~8人。

4 锻工组可按每台锻锤3人~4人。

5 热处理工人3人~5人。

3.8.4 车间使用面积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修旧、加工和钳工组应按工艺布置,并应按每台机床占用30m2~45m2计算;

2 管修钣金组应为30m2~50m2,当设有锅炉房时,管修部分可设置在锅炉房内;

3 电气设备维修组应为30m2~50m2

4 锻工组可按每台锻锤占用120m2~150m2计算;

5 热处理组应为120m2~150m2

3.9 计量室与理化试验室

3.9.1 计量室应由基准、测定、整修和辅助等部分组成,其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应配备3人~5人;

2 建筑面积可为60m2~90m2

3.9.2 理化试验室应由化学分析、机械性能试验和金属探伤检测等部分组成。其规模不宜超过表3.9.2的规定。

3.10

3.10.1 仓库宜由待修设备存放库、配(备)件库、器材库、成品库、金属材料库、油料化学品库、氧气瓶乙炔瓶库、劳保杂品库等组成。各种库房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合并设置或并入有关车间。

3.10.2 仓库的建设总规模不宜超过表3.10.2的规定。

3.10.3 金属材料库可设金属锯床1台~3台,各仓库起重运输设备可按工艺需要配备。

4 总图运输

4.0.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厂址应根据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或矿区中心辅助企业区规划确定其位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前,应进一步核实厂址所在地的地形(地物、地貌)、地震、气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对建厂的可行性进行落实。

4.0.2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做好前、后期发展规划,合理布置,节约用地;

2 应使厂内、厂外交通运输相适应;厂区物流、人流线路应顺畅短捷,避免物流、人流线路交叉;

3 应利用地形、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合理布置建筑物;工艺联系密切、运输量较大的车间应就近布置或设联合车间,并应使建筑物有良好的朝向;

4 应根据车间生产性质,合理分区布置,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5 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宜与空间景观环境和绿化布置相结合。

4.0.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0.4 厂区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竖向设计应与厂区总平面布置统一考虑,与厂外现有运输线路、排水系统相协调;

2 生产和运输应具有良好条件,厂区不应受洪水、内涝威胁;

3 应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宜做到挖填土方平衡;当自然地形坡度较大时,可采用混合或阶梯式竖向布置;

4 场地平整坡度应有利于排水。

4.0.5 厂区出入口及室内、外地坪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

2 厂房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平场标高)0.20m及以上;

3 露天作业场地、露天堆场地坪标高应高于平均标高0.10m及以上,并应设不小于5‰排水坡;

4 当厂房之间设有蓄电池轨道平板车时,应协调好厂房内地坪标高关系;

5 有泄漏可能的易燃、可燃及对环境有污染的液体库房,室内地坪标高应低于室外(平场标高)0.15m(门槛处局部高于室外平场标高0.15m)。

4.0.6 厂区防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防洪标准重现期不应低于50年。当观测洪水位高于防洪设计标准时,应按观测洪水位设计;当观察洪水位低于防洪设计标准时,应按防洪设计标准设计。

2 防洪设计的洪水流量应釆用已有实测资料或根据资料情况及地区特点,选用适宜的方法计算或用多种方法计算比较确定。

3 防洪设计高程应按设计洪水重现期计算水位(包括壅水和风浪袭击高度)加安全高度确定,安全高度在平原地区应采用0.5m,山区应釆用1.0m。

4.0.7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厂内、厂外运输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宗进出厂的修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运输宜釆用公路运输,运输力量宜依托社会解决;

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可采用铁路运输;

3 零星物资和全厂性生活物资的运输,宜配适量载货汽车;

4 厂外业务联系和外修任务宜配适量工作车和工程车;

5 厂内运输根据任务量宜分别选用叉车和蓄电池轨道平板车;

6 运输车辆配备宜符合表4.0.7的规定。

4.0.8 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区只设一个岀入口时,主干道路面宽度宜釆用7.0m~9.0m;当厂区设两个及以上出入口时,主干道路面宽度宜采用6.0m~7.0m;

2 次干道路面宽度宜采用4.0m~6.0m;

3 主干道和次干道宜釆用水泥混凝土面层或沥青混凝土面层,路面的面层宜釆用同一种类型;

4 道路型式宜釆用城市型。

4.0.9 厂区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绿化应与总平面布置统一考虑,并与城市(或地区)的绿化规划协调一致;合理利用厂区内非建筑用地和零星边角空地进行绿化,绿地率不得超过20%,且不宜小于15%;

2 绿化布置应结合厂容、景观和环境进行布置,重点在厂区主干道和主要出入口,生产管理区,散发有害气体、热量、粉尘和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处,受西晒的车间及建筑物;

3 绿化植物选择应根据各地区自然条件,因地制宜选择适应性强、生长期长、再生能力强的树种。

4.0.10 厂区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 厂区建筑

5.1 一般规定

5.1.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厂区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气象、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

5.1.2 厂区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和《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的有关规定。

5.1.3 厂区建筑设计应采用国家标准图集和所在地区的定型构配件。厂房围护结构应合理选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

5.1.4 厂区建筑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和节能的原则,把生产性质、工作条件、使用要求相近的生产车间集中布置设计成联合厂房,并应做好联合厂房的釆光、通风和防火设计;当有条件建多层厂房和仓库时应设计为多层;车间辅助用房、车间办公室和车间生活室在方便生产管理和方便生活的前提下,应联合建多层。

5.1.5 建筑标准应按其在生产上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区别对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

2 主要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新建厂区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区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区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满50年时,其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仍应按50年设计;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年但不大于100年时,其安全等级应适当提高;

4 改建和扩建厂区的建(构)筑物,经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改建、扩建后厂区的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

5 厂区建筑

5.1 一般规定

5.1.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厂区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气象、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

5.1.2 厂区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和《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的有关规定。

5.1.3 厂区建筑设计应采用国家标准图集和所在地区的定型构配件。厂房围护结构应合理选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

5.1.4 厂区建筑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和节能的原则,把生产性质、工作条件、使用要求相近的生产车间集中布置设计成联合厂房,并应做好联合厂房的釆光、通风和防火设计;当有条件建多层厂房和仓库时应设计为多层;车间辅助用房、车间办公室和车间生活室在方便生产管理和方便生活的前提下,应联合建多层。

5.1.5 建筑标准应按其在生产上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区别对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

2 主要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新建厂区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区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区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满50年时,其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仍应按50年设计;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年但不大于100年时,其安全等级应适当提高;

4 改建和扩建厂区的建(构)筑物,经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改建、扩建后厂区的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

5.2 生产建筑

5.2.1 厂房建筑体型应简洁,厂房跨度、高度种类应少,应避免设置纵横相交跨、多跨厂房中的长短跨和高度差。

5.2.2 车间辅助用房、车间办公室和车间生活室,当毗连厂房纵向建设时,其遮挡厂房的长度不应超过纵向全长的30%;遮挡的釆光口和通风口应釆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同时不宜设在厂房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2.3 下列厂房的部分生产区(工)段宜设避风天窗或偏天窗,并宜布置在对准热源或排放物的上方:

1 铆焊修理车间的焊接工段;

2 综合辅助车间的锻工工段;

3 锅炉房的锅炉间;

4 厂房有涂料污染的区位,除工艺,环保釆取措施外,应适当加强厂房自然通风作为辅助措施。

5.2.4 使用要求有大面积地面荷载作用的厂房、仓库和露天排架,应考虑由于上述荷载所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及其对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当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加固地基的措施。

5.2.5 厂房建筑设计应避免大厂房内套小房间及过多分隔。联合厂房内各车间的分隔,宜采用便于拆卸、重复使用的金属隔断。

5.2.6 结构选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单层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柱和钢屋架组成的排架结构,或钢排架结构;

2 跨度30m及以下,柱距9m及以下,柱顶标高12.5m及以下,起重量20t及以下的厂房和仓库,宜釆用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

3 跨度18m及以下,柱距6m及以下,柱顶标高10m及以下,起重量10t及以下的厂房和仓库,当地基条件不好时,宜采用三铰拱钢筋混凝土门式刚架;

4 跨度15m及以下,柱距6m及以下,无抗震设防要求的单层厂房和仓库,其柱顶标高不大于7.5m,起重量不大于5t的起重机,轨面标高不大于6m者,当材料或施工条件有困难时,可釆用砖砌体排架结构;

5 多层厂房及仓库宜釆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6 行政、生活建筑及车间辅助用房可采用砌体结构,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5.2.7 有扩建要求的独立式厂房应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横向扩建时,应分别考虑厂房前后期对采光、通风和消防的要求,并按前后期两种情况分析结构受力;

2 厂房纵向扩建时,可结合双柱伸缩缝的设置预留扩建用的柱基联结方式;

3 无论沿横向或纵向扩建,需拆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能拆卸和重复使用的构件和材料;

4 应减少扩建对已有厂房及生产的影响;

5 未考虑一次设计分期建设的厂房扩建,新旧厂房宜分开;

6 厂房扩建宜采用先建联合厂房的扩建方式。

5.2.8 厂房改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改建的可行性和现实性应进行整体评估;

2 改建工程不宜改变结构的受力状态;

3 结构设计应对原有厂房进行系统检测、鉴定和验算,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确定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5.3 行政与生活建筑

5.3.1 行政、生活建筑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厂级办公室宜由行政、技术、环保、节能及办公辅助用房组成;

2 车间办公室宜由行政、技术及办公辅助用房组成;

3 厂级办公室、车间办公室、车间会议室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5.3.2 车间生活室应包括更衣休息室、厕所及盥洗设施、开水房。其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5.3.3 公共建筑应包括职工教育用房、图书游艺室、单身公寓,洗衣房,卫生室、职工浴室、职工食堂、开水房等设施。公共建筑面积宜符合表5.3.3的规定。

5.3.4 其他设施应包括门卫室、自行车棚、停车场。其他设施建筑面积宜符合表5.3.4的规定。

5.3.5 汽车库、叉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叉车库应集中设置;

2 汽车、叉车入库台数按实际需要确定,载重汽车不考虑入库;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宜取每辆19m2~22m2

5.3.6 宿舍、探亲房和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职工单眷比应按实际情况经与建设单位研究确定;

2 宿舍建筑面积指标应为平均每位单身职工15m2

3 探亲房建筑面积指标应为平均每位单身职工1.5m2~1.6m2

4 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可依托社会解决。

6 供配电和智能化

6.1 供配电和照明

6.1.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变电所宜釆用两回电源线路供电。

6.1.2 下列用电设备的负荷应为二级,其余为三级:

1 无事故排除口的污水泵;

2 配有备用泵的消防泵;

3 信息中心(含监控中心)和通信机房。

6.1.3 供配电电压等级宜采用35kV、10kV、6kV、380V/220V。

6.1.4 用电负荷采用需用系数法进行计算时,全厂需用系数宜取0.30~0.35。

6.1.5 厂区变电所之间宜设低压联络线。车间内宜釆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放射和树干混合式配电。若采用链式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用电设备容量不应大于4.5kW;

2 每个回路的链接台数不宜超过3台,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

3 单相和三相用电设备同时存在时,不宜采用链式配电方式。

6.1.6 厂区内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宜采用电缆,并宜釆用电缆直埋方式进行敷设;当条件不允许时,可釆用电缆桥架方式敷设。

6.1.7 车间内配电线路宜釆用下列方式敷设:

1 配电干线宜采用电缆桥架方式敷设;

2 引下至动力配电箱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可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或穿管沿墙柱明敷;

3 配电箱至用电设备的线路宜釆用电缆穿管埋地敷设。

6.1.8 当多跨厂房内采用变压器——封闭母线或母干线配电方式时,各跨封闭母线或母干线与共有主干线的连接处,应装设开关箱。

6.1.9 矿山机械修理车间和采掘机械修理车间应设置试验用电源装置,其容量应满足最大机组负荷试验。

6.1.10 照明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车间和办公场所的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光源颜色和反射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2 生产车间照明线路宜穿管明敷,办公及辅助建筑照明线路应采用穿管暗敷;

3 照明负荷为2kW及以下时,宜采用单相供电;3kW以上时,应采用三相供电;2kW~3kW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单相或三相供电。

6.1.11 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用电设备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厂房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6.1.12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

6 供配电和智能化

6.1 供配电和照明

6.1.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变电所宜釆用两回电源线路供电。

6.1.2 下列用电设备的负荷应为二级,其余为三级:

1 无事故排除口的污水泵;

2 配有备用泵的消防泵;

3 信息中心(含监控中心)和通信机房。

6.1.3 供配电电压等级宜采用35kV、10kV、6kV、380V/220V。

6.1.4 用电负荷采用需用系数法进行计算时,全厂需用系数宜取0.30~0.35。

6.1.5 厂区变电所之间宜设低压联络线。车间内宜釆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放射和树干混合式配电。若采用链式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用电设备容量不应大于4.5kW;

2 每个回路的链接台数不宜超过3台,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

3 单相和三相用电设备同时存在时,不宜采用链式配电方式。

6.1.6 厂区内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宜采用电缆,并宜釆用电缆直埋方式进行敷设;当条件不允许时,可釆用电缆桥架方式敷设。

6.1.7 车间内配电线路宜釆用下列方式敷设:

1 配电干线宜采用电缆桥架方式敷设;

2 引下至动力配电箱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可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或穿管沿墙柱明敷;

3 配电箱至用电设备的线路宜釆用电缆穿管埋地敷设。

6.1.8 当多跨厂房内采用变压器——封闭母线或母干线配电方式时,各跨封闭母线或母干线与共有主干线的连接处,应装设开关箱。

6.1.9 矿山机械修理车间和采掘机械修理车间应设置试验用电源装置,其容量应满足最大机组负荷试验。

6.1.10 照明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车间和办公场所的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光源颜色和反射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2 生产车间照明线路宜穿管明敷,办公及辅助建筑照明线路应采用穿管暗敷;

3 照明负荷为2kW及以下时,宜采用单相供电;3kW以上时,应采用三相供电;2kW~3kW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单相或三相供电。

6.1.11 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用电设备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厂房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6.1.12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

6.2

6.2.1 行政电话用户宜接入附近的矿区中心辅助企业区行政电话交换总机。条件不具备时,可设置电话交换机或釆用虚拟交换机,其制式应根据矿区总体规划原则确定。

6.2.2 厂区电话(交换机)的门数,办公区域可按10m2~20m2一部电话,车间内按每个办公室一部电话设置,并应留有15%~20%的裕量。

6.2.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可不设生产调度交换机。下列地点应设连接矿区相关业务部门的调度分机:

1 厂区生产调度(值班)室;

2 厂区总变配电所。

6.2.4 厂区通信主干线路宜采用光缆,并宜与配电线路同路径敷设。

6.3 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6.3.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应设厂区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控数据通信网。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与计算机管理网共用。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宜包括下列系统:

1 车间视频监控系统;

2 厂区视频监控系统;

3 生产数据传输系统;

4 车间、办公区域防盗报警系统和厂区周界越界报警系统;

5 厂区电力监控系统。

6.3.2 安全生产监控网可釆用现场总线或工业以太网,主干网应优先选择光缆。釆用工业以太网时,主干网的传输速率不宜低于1000Mb/s。

6.3.3 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厂区信息中心合建;

2 应设置独立的监控主机和服务器;

3 应釆取可靠的网络安全措施。

6.3.4 监控中心应通过矿区数据通信网或当地公用传输网与矿区安全生产监控中心联网。

6.4 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6.4.1 应按矿区统一规划建立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6.4.2 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规模和设备应能满足本矿区和本厂信息管理的需要,并应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6.4.3 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宜设置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宜通过矿区数据通信网与矿区信息中心联网。当条件不具备时,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可就近接入当地公用数据通信网。

6.4.4 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宜设置财务、计划、物料管理的基础信息平台,条件具备时,可设置具有生产管控、物流管理、远程诊断与检测功能的智能制造信息系统。

6.4.5 信息中心机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6.4.6 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线路应与供电线路分开敷设,计算机管理网宜与安全生产监控系统主干网线路同路径敷设。

7 供暖通风

7.1 供暖与供热

7.1.1 厂区内各类建筑的集中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生产建筑供暖系统宜采用110℃/70℃高温水;行政、生活建筑供暖系统宜按75℃/50℃连续供暖进行设计,且供水温度不宜大于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7.1.2 大中型生产建筑宜采用散热器和热风相结合的联合供暖方式;采用联合供暖时,系统宜分开设置,热风系统应有温控仪表。在燃气供应允许时宜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方式。

7.1.3 热水供暖系统中,宜采用水平单管串联系统。水平单管串联系统每一环路串联管径不应大于25mm,并应处理好管道的热胀冷缩。

7.1.4 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供热应纳入矿区中心辅助企业区的集中供热系统;无区域供热的可自建供热锅炉房。

7.1.5 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供暖期与非供暖期总热负荷的不同合理确定锅炉型号及台数,且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

7.1.6 应根据当地气象、水文等条件确定室外热力管道的敷设方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的有关规定。

7.1.7 厂区供热系统应按能源管理要求设置必要的供热调节装置、热量表等。

7 供暖通风

7.1 供暖与供热

7.1.1 厂区内各类建筑的集中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生产建筑供暖系统宜采用110℃/70℃高温水;行政、生活建筑供暖系统宜按75℃/50℃连续供暖进行设计,且供水温度不宜大于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7.1.2 大中型生产建筑宜采用散热器和热风相结合的联合供暖方式;采用联合供暖时,系统宜分开设置,热风系统应有温控仪表。在燃气供应允许时宜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方式。

7.1.3 热水供暖系统中,宜采用水平单管串联系统。水平单管串联系统每一环路串联管径不应大于25mm,并应处理好管道的热胀冷缩。

7.1.4 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供热应纳入矿区中心辅助企业区的集中供热系统;无区域供热的可自建供热锅炉房。

7.1.5 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供暖期与非供暖期总热负荷的不同合理确定锅炉型号及台数,且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

7.1.6 应根据当地气象、水文等条件确定室外热力管道的敷设方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的有关规定。

7.1.7 厂区供热系统应按能源管理要求设置必要的供热调节装置、热量表等。

7.2 通风与空气调节

7.2.1 应在下列设备或工作地点设置局部机械通风和净化设施:

1 焊接工位;

2 除锈工位;

3 喷漆室。

7.2.2 供暖车间机械排风系统的补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7.2.3 计量室、理化试验室及液压支架修理车间的液压阀装配间应设置空气调节设施。

7.2.4 行政、生活建筑的空气调节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7.2.5 建筑的防烟排烟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有关规定。

8 给水排水与消防

8.0.1 供水水源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用水量、用水水质要求及水资源环境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下列顺序确定:

1 优先采用矿区中心辅助企业区的供水系统;

2 附近有能满足需要的市政供水系统;

3 征得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自建供水水源。

8.0.2 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应按设计最高日用水量的1.2倍~1.5倍计算。

8.0.3 厂区供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管网。应设置在消防泵工作时能防止消防水进入消防水箱或水塔的装置。

8.0.4 消防供水系统应根据所在区域的消防条件确定。当附近有消防站且消防车从接警起能在5min内到达火灾地点时,室外消防供水管道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8.0.5 消防用水量、消防制度、消防供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设置范围与标准、固定灭火装置的设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8.0.6 生产、生活和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调节水量,消防储备水量、事故储备水量、供水站自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之和及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调节水量应按供水曲线和用水曲线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按表8.0.6确定。

2 消防储备容量应按一次火灾延续时间2h的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

3 事故储备容量应按生产需要确定。

4 供水站自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都应按供水量的5%~10%计算。

8.0.7 供水站根据需要可设值班室、配电间、材料工具间等附属用房。值班室应设通信设施。

8.0.8 室外排水系统宜采用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分流制,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放;雨水宜釆用管渠收集、排放。

8.0.9 各项用水指标、小时变化系数(K)、用水时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有关规定。

8.0.10 应根据不同工艺需要釆用分质供水系统,并应设置回用水系统。

8.0.11 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应分别收集处理后再分别回用,回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

9

9.0.1 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低效、高耗能的技术、工艺、设备及材料。

9.0.2 车间工艺布置应充分做到工艺流程通顺合理,避免物流的往返交叉运输。

9.0.3 各修理车间和辅助设施的用电、用水及供暖等系统中应安装相应的计量仪表,并进行节能考核管理。对计量器具配备和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

9.0.4 总图运输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总平面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分区,并应布置紧凑,节约用地;联系密切、运输量较大的车间宜集中或联合布置;

2 动力站房除应符合各自特定的布置要求外,宜接近负荷中心;

3 厂区场地设计的高程和坡度,应符合自然排水的要求,生产废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宜布置在场地的低处;

4 厂区竖向设计应根据自然地形特点,合理确定竖向布置形式,宜做到挖填土方平衡,减少土方向厂内、厂外的运输;

5 厂内、厂外运输应合理选择运输方式,道路布置应顺直、短捷;

6 厂外运输所需车辆,应依托社会协作解决。

9.0.5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条件、使用要求相近的修理车间宜建联合厂房,缩小外墙围护结构表面积和外墙混凝土出挑构件,使建筑的体形系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2 生产辅助用房及车间办公室等生活福利设施宜建多层,并宜毗连主厂房建设。

3 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并宜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严寒及寒冷地区应设门斗。夏季制冷负荷大的工业建筑,外墙宜设遮阳体。

4 釆光窗和通风口应合理计算确定,并宜釆用能控制风口启闭的机械通风装置。釆用透明玻璃幕墙时,应具有开启部分或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5 建筑物的墙体和屋面应选用节能定型产品和材料。

6 生产建筑及行政、生活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9.0.6 供配电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变电所设置在负荷中心;

2 供配电设计应按经济电流密度校验导线截面,导线和电缆线损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企业供配电系统节能监测方法》GB/T 16664的有关规定;

3 供配电系统应选择低损耗节能变压器;变压器的投运台数应按经济运行条件确定;

4 厂区变(配)电所10kV母线侧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并宜采用功率因数就地补偿的方案;

5 对于单台功率大于200kW的电动机,宜采用6kV或10kV供电;

6 供配电宜釆用三相供电;当采用单相供电时,应均衡配置负荷,并应降低导线穿管敷设时产生涡流;

7 厂区照明应选择节能型灯具和照明配电设备;生产车间建筑和办公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8 厂区照明应合理选择控制方式,并宜选用智能型照明控制设备。

9.0.7 供暖、通风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耗电输热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的有关规定;

2 供热管道保温材料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

3 锅炉的热效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锅炉技术条件》NB/T 47034的有关规定;

4 空调设备的能效系数、能效比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9.0.8 给水排水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器材器具应选择节能节水型产品;

2 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处理后回用,并应分质供水。

10 职业安全卫生

10.1 职业安全

10.1.1 建筑安全设计及厂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厂区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主要职业安全危险、危害因素,并应釆取防范措施;

2 厂区化学危险品库、油脂库、氧气瓶及乙炔瓶库等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3 主要生产区的道路应环形布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弯道及交叉路口的视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10.1.2 生产工艺宜提高机械化程度,繁重或危险起重搬运工作应采用机械。

10.1.3 车间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车间内通道宽度宜符合表10.1.3-1的规定,设备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10.1.3-2的规定。

10.1.4 防止意外工伤、人身事故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冲压机械宜采用进出机构代替手工操作,只能手工操作时,应设相应安全保护装置。

2 电焊作业点宜设隔离屏障,其高度不得小于2m,且与地面应有50mm~100mm间隙。

3 电气设备修理车间的电热烘房应有防爆措施。电气设备试验站应设隔栏与车间其他部分分隔;高压试验区应另设金属网隔离,并应设信号报警装置。

4 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的有关规定。桥(梁)式起重机供电滑线宜选用导管式安全滑触线。

10.1.5 涂装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 1236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 1294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术语》GB 14441、《涂装作业 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 1477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 1560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浸涂工艺安全》GB 17750、《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0101的有关规定。

10 职业安全卫生

10.1 职业安全

10.1.1 建筑安全设计及厂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厂区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主要职业安全危险、危害因素,并应釆取防范措施;

2 厂区化学危险品库、油脂库、氧气瓶及乙炔瓶库等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3 主要生产区的道路应环形布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弯道及交叉路口的视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10.1.2 生产工艺宜提高机械化程度,繁重或危险起重搬运工作应采用机械。

10.1.3 车间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车间内通道宽度宜符合表10.1.3-1的规定,设备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10.1.3-2的规定。

10.1.4 防止意外工伤、人身事故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冲压机械宜采用进出机构代替手工操作,只能手工操作时,应设相应安全保护装置。

2 电焊作业点宜设隔离屏障,其高度不得小于2m,且与地面应有50mm~100mm间隙。

3 电气设备修理车间的电热烘房应有防爆措施。电气设备试验站应设隔栏与车间其他部分分隔;高压试验区应另设金属网隔离,并应设信号报警装置。

4 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的有关规定。桥(梁)式起重机供电滑线宜选用导管式安全滑触线。

10.1.5 涂装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 1236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 1294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术语》GB 14441、《涂装作业 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 1477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 1560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浸涂工艺安全》GB 17750、《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0101的有关规定。

10.2 防尘与防毒

10.2.1 焊接、除锈、锻造等工作场所应采取防尘防毒综合措施。工作场所的尘毒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有关规定。通风系统向室外排放的尘毒物质浓度和排出口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2 集中的喷漆作业应在有通风的喷漆室内或喷漆平台上进行,排风应做净化处理。大面积的刷漆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措施。

10.2.3 焊接、等离子切割的固定点,应设排风装置;在室内作业点不能固定时,宜设移动式焊烟净化机。焊接车间工作场所烟尘允许最高浓度不应超过6mg/m3

10.2.4 集中的喷砂除锈间应设置机械通风除尘装置。

10.2.5 绝缘焚烧炉宜设局部通风装置。

10.2.6 釆用溶剂汽油等有机溶剂的零部件清洗作业点、理化实验室中产生有害气体的作业点,应设置通风柜。

10.2.7 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防尘专用口罩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10.3 噪声与振动控制

10.3.1 各生产车间工作场所的噪声接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有关规定。

10.3.2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应釆用低噪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当其产生的噪声超过限值时,应根据噪声源的特性和传播方式,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隔振、阻尼或综合控制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等设备应根据布置的分散集中情况分别设置隔声罩、隔声间;

2 压缩空气站应设隔声值班室,并应釆取有效的吸声措施;

3 风机、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道上应采取消声措施;

4 在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仍不满足噪声接触限值要求的作业场所,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10.3.3 振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锻锤、压力机等设备应采取隔振、减振措施;

2 使用风动工具或电动工具的作业应选用振动小的工具,且应有减振措施或减少连续的操作时间。

10.4 防暑与防寒

10.4.1 冬季供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0.4.2 桥式起重机的司机室应设有局部降温通风设施;露天起重机司机室应设有防雨、空气调节和冬季取暖设备;锻工作业点、加热炉门口和锅炉作业点,应设局部通风设备。

11 环境保护

11.1 一般规定

11.1.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11.1.2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环境保护设计应按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程序进行。

11.1.3 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釆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贯彻污染防治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针。

11.1.4 改建、扩建的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应针对新增工程及现有工程所引起的环境问题,统一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并釆取以新带老措施,力争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少排污。

11 环境保护

11.1 一般规定

11.1.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11.1.2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环境保护设计应按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程序进行。

11.1.3 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釆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贯彻污染防治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针。

11.1.4 改建、扩建的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应针对新增工程及现有工程所引起的环境问题,统一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并釆取以新带老措施,力争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少排污。

11.2 污染防治

11.2.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还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11.2.2 有毒有害废气的排放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1.2.3 散发粉尘的作业区应设置排尘、除尘设施。除尘器宜釆用干式;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湿式或干-湿联合式。当釆用湿式或干-湿联合式时,应配置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除尘器排出的干灰应密闭储存;污泥应脱水固化,干灰和污泥的运输和处理应避免二次扬尘。

11.2.4 喷涂作业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场所应釆用封闭形式,产生的漆雾等挥发性有机物应集中收集并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11.2.5 厂区污废水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油废水和乳化液废水应分类收集和处理,满足相关要求后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或当地集中污水处理厂;厂内其他污废水宜进矿区或所在地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否则应在厂内设置污水处理站;

2 厂内污废水处理后应在厂内回用;

3 厂内污废水处理产生的油泥、浮油应回收利用或分类安全处置;

4 厂内根据需要设置事故水收集系统。

11.2.6 固体废物应釆取回收或综合利用措施,暂时不能利用的应按规定设置贮存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分类贮存。贮存时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

11.2.7 厂区噪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2 厂区车间、站房、控制室等其他工作场所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要求的,应采取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噪声控制措施。

12 技术经济

12.1 劳动定员与劳动生产率

12.1.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初步设计文件应确定劳动定员,计算劳动生产率。

12.1.2 劳动定员应包括生产工人、技术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生产车间生产工人应按劳动量指标计算,动力站(房)及辅助生产工人应按定岗定员确定;

2 车间技术及管理人员应按本车间生产工人的4%~6%计算;

3 厂部技术及管理人员应按全厂生产工人的7%~9%计算;

4 服务人员应按全厂生产工人及技术管理人员总数的3%~5%计算。

12.1.3 劳动生产率宜包括生产工人年效率和全员年效率等,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2 技术经济

12.1 劳动定员与劳动生产率

12.1.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初步设计文件应确定劳动定员,计算劳动生产率。

12.1.2 劳动定员应包括生产工人、技术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生产车间生产工人应按劳动量指标计算,动力站(房)及辅助生产工人应按定岗定员确定;

2 车间技术及管理人员应按本车间生产工人的4%~6%计算;

3 厂部技术及管理人员应按全厂生产工人的7%~9%计算;

4 服务人员应按全厂生产工人及技术管理人员总数的3%~5%计算。

12.1.3 劳动生产率宜包括生产工人年效率和全员年效率等,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2.2 投资概算

12.2.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初步设计应编制概算。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控制工程造价的基准。

12.2.2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初步设计概算应按设计工程量计算。概算书中应说明主要设备价格依据,有引进设备的项目应附外汇额度计算表。

12.2.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建设过程中,需进行概算调整的,已完工程应按实际结算计列,未完工程应按概算要求编制,并应进行投资对比分析。

12.2.4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经济评价等相关规定。

附录A 机电设备的外委修理与矿区内部修理分工

附录B 各类机械设备修理周期和使用年限

附录C 电动机、变压器、开关修理周期和使用年限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釆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釆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釆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 1236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 12942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术语》GB 1444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 1477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 15607

《企业供配电系统节能监测方法》GB/T 16664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浸涂工艺安全》GB 1775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010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工业锅炉技术条件》NB/T 47034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lectromechanical equipment repair

facilities in mining area of coal industry

GB/T 50532-2021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标准》GB 50532-202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6月28日以第12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规范》GB 50532-2009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和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参编单位是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郭尊远、孔祥国、翟访中、殷农元、罗庆光、吴文彬、于为芹、高建国、殷同伟、王安俊、张世和、王艾玲、李定明、郭守本、姜克勤、邵善良,主要审查人员是张振文、王鸿铭、张绍元、李世忠、赵喜龙、林珍、孙辉、戚德来、石强、马锋、车可成、朱文炎、郭俊生、鲍魏超、刘毅。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吸取了我国煤炭工业机修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改革的成果,注意到我国当前煤炭工业建设中,引入国内外先进的技术装备及对设备维修的技术要求和国家在工程建设中对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及职业安全卫生等政策的严格要求,认真总结分析了多年来对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实践经验。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标准》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1.0.1 本条阐明制定本标准的依据和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现代化高产、高效的大型矿井不断建成投产,引进及国产的大型高效新型设备,在现代化矿井和选煤厂的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为适应当前煤炭工业发展要求,必须把新的发展变化、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体制纳入标准,才能满足煤炭生产发展的需要,这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条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新建或者扩建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设计之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因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投资项目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工程项目设计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在项目确认后才能开展设计工作,这里提到的“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施工图设计是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具体实施的。

1.0.3 一个矿区通常由多个煤矿组成,每个煤矿开工建设时间和建设周期也不相同,从第一个煤矿建成投产到最后一个煤矿建成投产,往往会相隔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若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都一次建成投产,势必会造成前期部分修理能力的闲置,而基建投资又过早投入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及矿区中心辅助企业区详细规划进行设计,这样会使整体布局更加合理。若矿区所有矿井和选煤厂前后投产相隔不足八年的宜一次建成投产;若超过十年的可分期建设,前期建联合厂房,后期根据不同续建规模可建联合厂房或独立车间厂房。是否分期及怎样分期建设要根据各矿区具体情况,并通过经济论证分析,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协商确定。

2 基本规定

2.0.3 本条根据《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和矿区其他辅助企业(矿区爆破材料总库除外),都宜集中建设,统一规划成矿区中心辅助企业区。在矿区总体规划获批后,还应进行矿区中心辅助企业区的详细规划设计,使该规划区内各企业的供电、供热、给水、排水、通信、污水处理和场外道路等公用工程都纳入合理的统一规划中,形成区域性集中统一的公用工程系统,做到经济合理,不搞重复建设。因此,各单项工程的设计,都应按统一规划的原则执行。

2.0.4 本条阐明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担负的生产任务范围,强调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设计,要切实做到以修为主,原则上不制造设备,也不制造配件,这是本标准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尽管现实有不少矿区机修厂都在搞产品制造,但不提倡这种做法。对新建矿区的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设计,本标准仍坚持以修为主的基本原则。多年改革的经验表明,实现专业化生产是改变落后面貌的有效途径。

2.0.6、2.0.7 这两条规定是按多年来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的修理工作量的确定和具体任务量的计算常用的有效方法制定的,通过这种方法计算出全厂及各修理车间的生产纲领,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出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的实际规模的大小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这种统计计算方法不仅要具有较丰富的设计经验,同时也需要做大量的设计分析工作。对矿区各矿井和选煤厂的机电设备目录,要各项逐台进行统计,计算出所要修理的机电设备的台数、质量和电容量,然后再按其平均修理周期和使用年限计算出年修理任务量,即生产纲领。各车间再根据生产纲领进行工艺设计。

根据计算的生产纲领来设计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这也是各类机械工厂设计的通用方法。是否有较简便又能准确地体现出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特点的设计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U型钢可伸缩拱形支架应用广泛,制造复杂程度大,需要投资较大的配套设备,有的甚至还需要调质处理。这就需要集中生产,可充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产品质量,若分散生产很不经济。至于是否把集中生产地点放在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中,可根据矿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由于U型钢可伸缩拱型支架的用量较大,一般万吨煤产量需要指标都在4t以上,为减少材料运输费用,也可将生产车间设在矿区总器材库中。

2.0.9 本条明确了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工艺设备和工人设计年时基数,本标准将以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工厂年时基数设计标准》GB/T 51266-2017为基础,根据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生产设备装备的具体情况,规定了表2.0.9-1工艺设备设计年时基数。

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假日为11d,全年法定工作日为250d,据此规定了表2.0.9-2工人设计年时基数,并根据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特点对一、二类工作环境做了注释说明。

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标准增加了釆掘机械修理车间和无轨胶轮车维修车间有关内容,因为矿区建设规模范围的扩大及釆矿和选煤新技术、新工艺的快速发展,在近年工程建设中广泛采用了新的技术装备,与十年前有了明显的变化,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的修理量也就随之变化。

当矿山机械设备年修理量达到一定数量时,为提高设备的修理质量、效率和管理水平,应实现专业化修理作业。

3.1.2 本标准规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是以矿山机电设备修理为主,原则上不制造机械设备及配件。因此,理化实验室的金属材料分析及机械性能试验任务量就减少很多,计量室的任务也是如此。同时,为保证机电设备的修理质量,对金属材料进行理化试验及工件的准确计量又是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根据上述情况确定了理化实验室和计量室的职能范围。在具体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的理化试验室和计量室的设计中,应根据矿区中心试验站及当地社会协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工作范围及装备规模大小。

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标准增加了釆掘机械修理车间和无轨胶轮车维修车间有关内容,因为矿区建设规模范围的扩大及釆矿和选煤新技术、新工艺的快速发展,在近年工程建设中广泛采用了新的技术装备,与十年前有了明显的变化,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的修理量也就随之变化。

当矿山机械设备年修理量达到一定数量时,为提高设备的修理质量、效率和管理水平,应实现专业化修理作业。

3.1.2 本标准规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是以矿山机电设备修理为主,原则上不制造机械设备及配件。因此,理化实验室的金属材料分析及机械性能试验任务量就减少很多,计量室的任务也是如此。同时,为保证机电设备的修理质量,对金属材料进行理化试验及工件的准确计量又是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根据上述情况确定了理化实验室和计量室的职能范围。在具体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的理化试验室和计量室的设计中,应根据矿区中心试验站及当地社会协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工作范围及装备规模大小。

3.2 矿山机械修理车间

3.2.1 矿山机械修理车间主要承担矿井提升、排水、通风、压风、运输、釆煤、掘进设备以及选煤设备的大修和一般检修。

矿井提升机、主通风机、选煤厂洗选设备等大型固定设备是矿井和选煤厂的关键设备,宜组织外修队在设备安装地点进行修理。

由于国内社会专业化等协作能力的增强,矿区机电设备的修理模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设备生产制造商扩大了售后服务范围,对设备的维护提供了保证。对修理难度大的大型矿山设备、专业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修理单位委托专业制造厂家承担修理或厂家配合外修队共同完成修理,确保修理质量。

对内修的采煤机、掘进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转载机、乳化液泵站、喷雾泵站、小绞车、小型工矿电机车、水泵等设备,修理的批量比较大,采用专业分工工作方式和零部件互换修理法,可缩短设备进厂修理时间,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厂房面积,有利于提高工人的熟练程度,保证修理质量。部分批量大的零部件装配,如减速箱、轴类部件装配,可采用流水作业线,便于采用专业工具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

3.2.2、3.2.3 矿山机械修理车间修理工人修理量指标和车间面积指标都是以车间内修理量为基础,年修理量少,指标值相应小,反之指标值大。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具体的年修理量,选取相应的指标值计算出修理工人数和车间面积。

本车间修理工人年修理量指标和面积指标系根据历年设计资料分析得出的。

3.3 采掘机械修理车间

3.3.1 采掘设备总质量大、运输量大,一般应釆用固定台位拆卸及装配。采掘设备的型号、种类很多,特别是进口设备的维修受各种因素影响较大,维修周期相差较大,根据调查资料,规定了每套采掘设备在车间的大修停留最长时间,但也要求提前做好维修计划,尽量缩短在车间停留时间。

3.3.2、3.3.3 由于釆掘设备的型号、种类很多,且各维修企业的经营模式、管理模式也是多元化的,如神东维修中心定位只设维修功能,其主要维修的设备多为进口设备,装机功率和整机质量均属于大型化设备,经营模式、管理模式是公司内部核算,有固定的任务量和利润来源,且维修计划易于控制;神府南区生产服务中心属于股份制管理模式,其所服务的矿井多为新建和在建矿井,设备也以国产大型设备为主,其经营模式既有计划经济的成分,也有市场经济的成分。带来采掘设备大修理劳动量指标差别很大,但维修设备所需工时的整体比例大致相同,因此,釆掘设备的工时按照液压支架大修理劳动量指标的一定比例经适当调整而确定。釆掘设备大修理面积指标基本按固定台位法检修计算,不包含清洗、喷漆、加载试验所需面积,此部分可与其他修理车间共用。

3.3.4 根据现场调研和用户反映,增加了设置试验电源的内容,其电压等级可按10kV、6kV、3.3kV、1140V、660V、380V、220V、127V根据需要设置。

3.4 液压支架修理车间

3.4.1 液压支架总质量大、运输量大,一般采用固定台位拆卸及装配。零部件按立柱、液压缸、阀、顶梁等分类,并运至各专业修理工段(组)进行修理。

单体液压支柱修理量较大时,一般采用流水线作业法修理。每道工序都有工艺操作规程和质量检验要求,使修复后的产品达到规定的技术条件,并实现流水作业批量生产的效率。

型号规格相同的液压支架和单体液压支柱,釆用零部件互换修理法。尽量利用已修复的零部件或备品备件。缩短设备在厂的停留时间,从而加快设备周转量,减少矿井设备的备用量。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修理在车间停留时间,应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缩短,加快设备周转,节省备用设备数量。根据调查资料,每套液压支架在车间的大修周期需30d~45d,单体液压支柱需30d。

液压支架应分批进厂,首先对支架进行冲洗,去除表面浮煤杂质,进入车间在拆卸(装配)台分解成部件,运至各专业工段(组)进一步分解修理。完好的金属结构件运至露天存放或进行其他作业。当第二、三……批液压支架分解后,挑选完好或修复的金属结构件、立柱、液压缸、阀及备品备件,在装配(拆卸)台位上进行第一批液压支架总装和空载试验等作业。依次进行第二、三……批液压支架装配和试验。

釆用这种作业方式能更有效地利用车间面积和缩短液压支架在车间停留时间,但也要求车间各部门协调好。

3.4.2、3.4.3 近期建设的大型煤矿原煤产量达到10Mt/a~15Mt/a,高产高效工作面原煤产量达到10Mt/a,选用的液压支架重量一般在40t/架左右,最大为50t/架以上。随着采煤量快速增加,选用的液压支架趋向重型和自动化控制方向发展。根据调研情况调整了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大修理劳动量指标和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大修理面积指标。

3.4.4 根据现场调研和用户反映,增加了液压支架修理车间清洗场地设置及人员配置的内容。

3.5 电气设备修理车间

3.5.1 随着煤矿开采技术的发展,单台设备电力安装容量增大、自动化程度高,品种繁多。本车间仅列出主要承修的电气设备品种。由于市场经济发展逐渐成熟,在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些设备也可外委给专业修理厂修理。总之电气设备修理车间承修的设备品种应按矿区规模和外协条件确定。

电气设备修理车间的组成,宜按产品类别、检修工艺等划分生产工段(组)。使生产工艺流程最短、运输量最少,专业分工明确,便于生产管理。

电气设备清洗宜采用水剂,清洗方式可为浸泡或加热加压冲洗。千伏级电机大修时,宜釆用真空压力浸漆。防爆面宜釆用磷化处理,划伤较深的防爆面宜釆用合金粉末熔喷,电刷镀等工艺修复。

电动机大修理后可做以下试验:绝缘电阻测定,绕组的整流电阻测定,工频耐压试验,转子开路电压测试,匝间耐压试验,空载试验,电流、转速、振动、噪声测量,必要时做温升试验。

变压器大修理后可做以下试验:绝缘电阻测定,电压比测量,直流泄漏和交流耐压试验,空载试验,全电压合闸冲击试验。

电动机、变压器大修理后的电气性能试验内容仅供参考。电动机、变压器的品种规格很多,电气性能参数各不相同,差别较大,因此仍需按被修设备检修后必须达到的电气性能、技术条件进行测试。

3.5.2 电气试验站的任务主要为电气设备在检修过程中进行部分工序试验和检修后的成品试验,保证其修理质量,因此试验站应配备必要的设备、仪表和人员。

1 本车间年修理量达45MW及以上规模时,试验站宜设专用变压器供电;修理量小于45MW时,供本车间用电的变压器动力用电较少,单个设备用电量也小,试验站电源可考虑与动力电源共用一台变压器,仅对试验站设专用低压电源线;

2 感应调压器是试验站的主要设备,所占投资比重较大,对其容量的选用不要以最大受试电机为条件,可按电修车间大修较多的最大电机为基准(即一年内至少大修2次~3次以上的电机)选型。

3.5.3、3.5.4 计算电修车间修理工人数量与车间总面积前,应先统计矿井、选煤厂及矿区其他企业的设备资料,再按本标准附录B、附录C的规定计算电动机、变压器、开关等类别电气设备的修理量。根据总修理量(kW)和第3.5.3条、第3.5.4条的规定计算修理工人数量和车间总面积。

修理工人和车间总面积指标系根据一些矿区修理厂电修车间修理工时定额和历年设计资料分析得出的。

3.6 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

3.6.1 《釆矿工程设计手册》(煤炭工业出版社第3153页)中给出的无轨胶轮车术语定义为:“无轨胶轮车是一种以柴油机、蓄电池为动力,不需铺设轨道,使用胶轮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车辆。根据牵引动力不同,可分为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和防爆蓄电池无轨胶轮车两种”。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防爆柴油机为动力,由动力装置、传动装置、转向机构、轮胎及电气设备等组成。蓄电池无轨胶轮车釆用防爆蓄电池为动力源,直流电动机驱动,主要由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转向机构和制动系统组成。本标准中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主要维修以防爆柴油机为动力的无轨胶轮车,釆用新能源动力的无轨胶轮车应与电气设备修理车间配合完成修理工作。

目前我国煤矿使用的无轨胶轮车按用途分为两大类,即承担货物运输、人员运输类(包括指挥车)的车辆和具有作业功能的铲运、装载类车辆(包括铲运机、装载机及支架搬运车等)。

3.6.2 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承担无轨胶轮车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一般无轨胶轮车大修时间要求较短,应分批进车间修理,拆解完成后,按不同系统由各工位分别修理,尽量减少在车间停留时间。

无轨胶轮车修理间的起吊设备宜按车辆最大单体部件的重量选配。以目前质量最大的80t支架搬运车为例,起吊质量应不小于20t,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整体吊装时,应考虑采用其他临时起吊设备。

尽管目前一些地方法规要求大修后的无轨胶轮车交由第三方进行检测,但我们仍建议在规划设计大修车间时应考虑基本的加载设备和跑合场地。

无轨胶轮车检验应与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协作完成,并应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1)新车每运行500h、大修后的车辆每运行300h应检测尾气,一氧化碳和氮氢化物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械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MT 220的规定。

(2)车辆每年应进行年检,各项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T 989和《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MT 990的要求。

(3)大修之后的车辆和防爆柴油机,应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3.6.4 无轨胶轮车大修前需要清洗,应配备小型的机械化清洗设备,破碎工具等。

柴油机试验台是供柴油机调教、测试使用的,应有独立的试验空间,并应根据柴油机加载试验台的功率配备相应的废气排放处理装置。

喷漆车间可借用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车间。

按现行行业标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 1064-2008要求,无轨胶轮车及其维修车间应配置防爆照明系统,设置足够数量的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地面应平整,应设置检修地沟,地沟中心应设集油坑。

3.7 铆焊修理车间

3.7.2 铆焊修理工段主要承担矿山机械金属结构件的修复以及槽体宽大于或等于800mm整体铸造的中部槽修理任务。

本工段主要指标是根据设计经验数据估算得出的,设计时还应按被修对象的修理周期、使用年限等分析计算修理量。

3.7.3 液压支架金属结构件修理工段为液压支架的前探梁、顶梁、掩护梁、底座等金属结构件整形、焊补修理作业。

本工段的人员、面积指标主要根据有关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设计资料综合分析得出。

本工段与矿山机械铆焊修理工段工作内容相似,焊接和整形设备也可通用。这两个工段在同一个车间内,人员、面积、设备均可按工作需要互相调节使用。

3.7.4 U型钢可伸缩支架制造是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中唯一的产品制造工段。U型钢可伸缩支架的制造工序较简单,属金属材料件加工性质。

U型钢可伸缩支架制造工段的人员、面积指标依据部分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的实际生产情况和设计资料综合考虑得出。

3.8 综合辅助车间

3.8.1 综合辅助车间的主要任务是修理过程中更换的旧件修复,零星简易配件的加工,全厂的工具和机修,全场管道、电气线路维修等。车间的组成是为适应这一要求而确定的。

锻工组可根据矿区的不同情况设置,如外协条件好的矿区可以不设。

铜工组取消,修理过程中所需的铜制零部件可以采购。

3.8.2 本条对主要工艺设备配置做了规定。

1 旧件的修复除条文中的修复方法以外,如有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应尽量采用。

2 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制定。

3.8.3 综合辅助车间主要承担零星的维修任务,加工的机床可控制在8台~18台,锻工组配1台锻锤(大厂可选用规格型号大的锻锤,反之选用规格型号小的锻锤)。因机床利用率低,故除考虑车床每台每班配备1人外,其他机床均按一班制考虑,每台配备1人。其余部分人员按一般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情况配置。

3.8.4 车间建筑面积是综合沿用设计中的经验数据确定的。

3.9 计量室与理化试验室

3.9.1 本条规定了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计量室的组成。计量室主要承担本单位和矿区各企业万能量具和压力仪表的检定和修理,同时要与矿区中心试验站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配备人员和建筑面积是根据本室的工作范围及以往设计调查资料确定的。

3.9.2 本条规定了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理化试验室的组成。理化试验室的业务范围是承担本单位和矿区各企业的金属材料理化性能试验,本单位设备零件的金属探伤和检验等。

3.10

3.10.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仓库主要担负本单位生产所需物资的储备和供应。不设耐火材料库和建筑材料库,少量的耐火材料可在车间内存放,修缮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可在市场上随需购买。

3.10.2 本条规定了仓库管理人员和建筑面积总的规模数据,在具体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分配使用。

由于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广泛应用,本设施仓库与矿区租赁站及矿区总器材库的物资供应系统都实现了信息联网管理,各种物资的需要量、使用量及储存量随时都可统计显示出来,可减少很多统计管理人员;可减少厂内的物资储存周期和储存量,因此库房面积就可相应减少。

4 总图运输

4.0.1 矿区总体规划或矿区中心辅助企业区规划对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厂址选定偏重于地理位置、交通运输和用地条件等方面,对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对厂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的分析、评价,通常所做工作深度不够,因此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前,要对所确定的厂址进一步核实。一般来说,一定要避开易产生滑坡和泥石流的危险地段,避开不利于抗震防震的地段;对软弱地基等的处理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对策要做到心中有数,加快建厂速度。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厂址选定自由度相对大,前提是把情况搞清楚;如果发现原定厂址由于某些情况不落实,或有更合适的位置供选择,应及时报告审批单位。

4.0.2 本条各款是根据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生产特点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重点强调“做好全厂前、后期发展规划”,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符合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这关系到整个设施使用期的生产效率、经营成本和长期费用等,需要与主导专业认真结合方可做到。

4.0.3 本条为“节约用地”的设计指标规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按现行《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及矿区辅助设施部分》规定执行,同时还应符合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

4.0.4、4.0.5 对原条文进行了局部文字修改和完善。

4.0.6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 50465-2008和其他相关规范,增加了厂区防洪设计的规定。

1、3 工业场地如果遭受到洪水淹没,将会直接影响安全生产,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巨大损失。因此对工业场地防洪设计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4.0.8 本条中的主干道是指连接厂内各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和运输繁忙的全厂性道路。由于各厂客观条件的原因,有的大型厂也只设一个出入口,物流、人流混合通行。基于大型设备整体运输,如液压支架、采煤机等大宗设备,设备重量决定了车型是很大的,因此主干道(双车道)路面宽定为7.0m~9.0m。为满足使用功能的需要,适当提高了标准。

随着设备向大型化、重型化方面发展,路基(垫层、基层和地基)都应适当加强,使之与路面相适应。

4.0.9 本条规定厂区绿化“绿地率不得超过20%”,是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年1月31日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提出的,其他款为厂区绿化布置一般性要求。

5 厂区建筑

5.1 一般规定

5.1.1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地形、地貌、地震、气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对工程的建筑设计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是工程设计中必备的原始资料。由于各种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一旦这些原始资料有误,就会给工程设计造成严重隐患。对这些原始资料数据要做到准确无误,在工程设计中针对不利因素事先釆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从而避免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财产损失及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5.1.3 国家标准图集中的构配件,一般是通过现场使用,鉴定筛选,通过多次设计修改完善后定下来的,设计质量有保证,代表了当时同类构配件的先进水平。地区的定型构配件,有着特定地域的使用经验,其设计质量、性能和经济性在当时都相对优越。从“面”上而言,应优先釆用国家标准图集中的构配件和所在地区的定型构配件,这是保证设计质量的重要一环,也是加快设计速度的需要。随着时代进步,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开发和应用,构配件必然有新的面貌,但毕竟有个由开始到成熟的过程,从这层意思说,开发新型构配件是“点”上的行为,两者没有矛盾,条文不妨碍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5.1.4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几个主要生产车间,如“液压支架修理车间”“矿山机械修理车间”“电气设备修理车间”“综合辅助车间(机械加工和机修部分)”皆为冷作业车间,总体说这部分车间生产性质、工作条件、使用要求相近,有条件把这部分车间设计成联合厂房,即使受地形条件限制全联合有困难,也应根据地形具体情况,尽可能地设计成大部分和小部分联合。本标准倡导建联合厂房,以化零为整为主导思想,以工艺设计专业牵头,总平面、建筑等多专业协调配合。

联合厂房较独立式厂房而言,除显著节约用地和节能外,还能节约厂区道路和各种管线,方便各车间之间的生产联系,既节约基本建设投资,也节约长期使用费用。如果地形条件允许,一般说建联合厂房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当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

这里重点说明建联合厂房对分期建设的好处。一般说一个矿区从开始建设到形成(最终)规模生产能力要经历十几年以至数十年的时间,除个别矿区建设周期短,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可按(最终)矿区规模一次性建成外,多数厂应分期建设,随着矿区规模扩大有计划进行续建,这应该是带有普遍意义的,以节约一次投资,避免厂房、设备、人员无相应修理任务量而“闲置”的超前行为。在矿区总体规模既定的情况下,各主要生产车间的面积原则上已定,这时可根据厂址地形的具体情况,例如可先把“液压支架修理车间”“矿山机械修理车间”建联合厂房,因为这个联合厂房的面积是按(最终)矿区规模的修理任务量定下来的,显然它的厂房面积是一步到位的,相对前期任务量而言是偏大许多。在这种情况下,前期把多余的厂房面积“借给”“电气设备修理车间”和“综合辅助车间(机械加工和机修部分)”使用,总平面设计留出“电气设备修理车间”和“综合辅助修理车间”的位置,待矿区发展了再续建。而“归还”给“液压支架修理车间”和“矿山机械修理车间”的厂房面积,理论上正是这两个车间要求扩建的面积。这种扩建方式显然有多种组合,因此需要在具体设计时进行协调,充分考虑各车间的使用和前后期相互关系。

相对独立式厂房扩建而言,这种先建联合厂房,而后有计划续建的扩建方式有以下突出优点:一是保证了厂房的整体性,尤其是地震区对厂房的整体性十分重要,因为厂房一步到位,不存在预留扩建端(侧)的临时行为;二是最大限度地做到扩建期间不影响生产,不存在对扩建端(侧)的拆除和临时围护;三是这种扩建方式对厂区管理而言最方便,甚至可以把续建区单独分隔开来,互不影响;四是这种扩建方式的各厂房前后期皆为永久性建筑,对整个厂而言,是完整的统一体。

对设计而言,要协调好整个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各主要车间前后期的使用关系。在方案选择中,要结合矿区发展作更深入细致的工作。此外确定前期所建的联合厂房,必须确定以某车间使用为主,如以“液压支架修理车间”为主,总平面位置应是最方便设备进出厂运输的地方,因为它的进出厂运输量最大,这是不能随便挪动的,建筑设计亦应以满足“液压支架修理车间”的使用功能为原则;再是固定设备相对比较多的车间,联合时宜先期建设,一步到位,减少改造费用。

5.1.5 矿区的均衡生产年限是矿区总体规划设计中确定的重要技术数据,矿区建设规模系指矿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中均衡生产的规模。作为服务于矿区生产的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就应该在矿区均衡生产的年限中提供全过程服务。因此,要求主要建(构)筑物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区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相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关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分类规定: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作为“矿区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即使是小型矿区,大都在50年以上,大型矿区多在80年、90年以上,其建(构)筑物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若按50年采用,显然不能满足要求,若按100年釆用,又过于严格,可能难以做到,因此规定对这一类的建(构)筑物其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仍按50年采用,但在耐久性设计、构造措施、使用维护等方面应适当加强,这样基本上能保证在“矿区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内,主要建(构)筑物能基本满足使用要求。对于那些不直接影响生产或对生产影响很小的、易于拆除重建的建(构)筑物可不受此条约束。

被加固的建(构)筑物,其加固前的服役时间各不相同,加固后的功能又有所改变,因此不能沿用新建厂区的要求,而应根据改扩建后继续使用年限进行加固设计。

5 厂区建筑

5.1 一般规定

5.1.1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地形、地貌、地震、气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对工程的建筑设计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是工程设计中必备的原始资料。由于各种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一旦这些原始资料有误,就会给工程设计造成严重隐患。对这些原始资料数据要做到准确无误,在工程设计中针对不利因素事先釆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从而避免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财产损失及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5.1.3 国家标准图集中的构配件,一般是通过现场使用,鉴定筛选,通过多次设计修改完善后定下来的,设计质量有保证,代表了当时同类构配件的先进水平。地区的定型构配件,有着特定地域的使用经验,其设计质量、性能和经济性在当时都相对优越。从“面”上而言,应优先釆用国家标准图集中的构配件和所在地区的定型构配件,这是保证设计质量的重要一环,也是加快设计速度的需要。随着时代进步,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开发和应用,构配件必然有新的面貌,但毕竟有个由开始到成熟的过程,从这层意思说,开发新型构配件是“点”上的行为,两者没有矛盾,条文不妨碍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5.1.4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几个主要生产车间,如“液压支架修理车间”“矿山机械修理车间”“电气设备修理车间”“综合辅助车间(机械加工和机修部分)”皆为冷作业车间,总体说这部分车间生产性质、工作条件、使用要求相近,有条件把这部分车间设计成联合厂房,即使受地形条件限制全联合有困难,也应根据地形具体情况,尽可能地设计成大部分和小部分联合。本标准倡导建联合厂房,以化零为整为主导思想,以工艺设计专业牵头,总平面、建筑等多专业协调配合。

联合厂房较独立式厂房而言,除显著节约用地和节能外,还能节约厂区道路和各种管线,方便各车间之间的生产联系,既节约基本建设投资,也节约长期使用费用。如果地形条件允许,一般说建联合厂房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当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

这里重点说明建联合厂房对分期建设的好处。一般说一个矿区从开始建设到形成(最终)规模生产能力要经历十几年以至数十年的时间,除个别矿区建设周期短,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可按(最终)矿区规模一次性建成外,多数厂应分期建设,随着矿区规模扩大有计划进行续建,这应该是带有普遍意义的,以节约一次投资,避免厂房、设备、人员无相应修理任务量而“闲置”的超前行为。在矿区总体规模既定的情况下,各主要生产车间的面积原则上已定,这时可根据厂址地形的具体情况,例如可先把“液压支架修理车间”“矿山机械修理车间”建联合厂房,因为这个联合厂房的面积是按(最终)矿区规模的修理任务量定下来的,显然它的厂房面积是一步到位的,相对前期任务量而言是偏大许多。在这种情况下,前期把多余的厂房面积“借给”“电气设备修理车间”和“综合辅助车间(机械加工和机修部分)”使用,总平面设计留出“电气设备修理车间”和“综合辅助修理车间”的位置,待矿区发展了再续建。而“归还”给“液压支架修理车间”和“矿山机械修理车间”的厂房面积,理论上正是这两个车间要求扩建的面积。这种扩建方式显然有多种组合,因此需要在具体设计时进行协调,充分考虑各车间的使用和前后期相互关系。

相对独立式厂房扩建而言,这种先建联合厂房,而后有计划续建的扩建方式有以下突出优点:一是保证了厂房的整体性,尤其是地震区对厂房的整体性十分重要,因为厂房一步到位,不存在预留扩建端(侧)的临时行为;二是最大限度地做到扩建期间不影响生产,不存在对扩建端(侧)的拆除和临时围护;三是这种扩建方式对厂区管理而言最方便,甚至可以把续建区单独分隔开来,互不影响;四是这种扩建方式的各厂房前后期皆为永久性建筑,对整个厂而言,是完整的统一体。

对设计而言,要协调好整个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各主要车间前后期的使用关系。在方案选择中,要结合矿区发展作更深入细致的工作。此外确定前期所建的联合厂房,必须确定以某车间使用为主,如以“液压支架修理车间”为主,总平面位置应是最方便设备进出厂运输的地方,因为它的进出厂运输量最大,这是不能随便挪动的,建筑设计亦应以满足“液压支架修理车间”的使用功能为原则;再是固定设备相对比较多的车间,联合时宜先期建设,一步到位,减少改造费用。

5.1.5 矿区的均衡生产年限是矿区总体规划设计中确定的重要技术数据,矿区建设规模系指矿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中均衡生产的规模。作为服务于矿区生产的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就应该在矿区均衡生产的年限中提供全过程服务。因此,要求主要建(构)筑物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区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相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关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分类规定: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作为“矿区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即使是小型矿区,大都在50年以上,大型矿区多在80年、90年以上,其建(构)筑物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若按50年采用,显然不能满足要求,若按100年釆用,又过于严格,可能难以做到,因此规定对这一类的建(构)筑物其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仍按50年采用,但在耐久性设计、构造措施、使用维护等方面应适当加强,这样基本上能保证在“矿区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内,主要建(构)筑物能基本满足使用要求。对于那些不直接影响生产或对生产影响很小的、易于拆除重建的建(构)筑物可不受此条约束。

被加固的建(构)筑物,其加固前的服役时间各不相同,加固后的功能又有所改变,因此不能沿用新建厂区的要求,而应根据改扩建后继续使用年限进行加固设计。

5.2 生产建筑

5.2.1 本条规定有两层意思:其一是针对绝大多数应为装配式结构而言,装配式结构应使构配件品种类型尽可能少,通用性、互换性尽可能强,为此提出本条要求。其二是针对地震区抗震设计而言,我国大多数煤炭资源蕴藏地在地震地区,甚至在高烈度区,“应避免设置纵横相交跨、多跨厂房中的长短跨和高度差”,因为这些厂房的平面和体型对抗震十分不利,设计上要主动避开。资源埋藏地是无法选择的,但设计做到厂房体型简洁、均衡对称,平面上少凸凹,剖面上少高低,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关键是提高对抗震设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到这条,对提高设计质量,尤其是深层次的设计质量显然是十分有效的。人们平日不以为然,可是地震来了,有些厂房垮了,有些厂房却安然无恙,究其原因,除地质原因之外,涉及结构设计中对一些最基本抗震问题的思考,从这层意思来说,本条是十分重要的。

5.2.2 本条是针对沿厂房纵向设毗连式生活室(此处把车间辅助用房、车间办公室和车间生活室的联合体统称之为生活室)写的,旨在保证厂房主体有良好的天然釆光和自然通风,因为纵向一般为主要的釆光和通风口。

本标准倡导建联合厂房,厂房平面尺寸相对大了,厂房主体的釆光和通风应得到切实保证,这涉及厂房的基本使用质量和对工人劳动最基本的保护。当组成联合厂房的车间多了之后,生活室累加面积显然大了,因此一定要协调好厂房主体和生活室之间的矛盾,充分利用两者的优点。

5.2.4 调査中发现某厂液压支架修理车间,由于修好的液压支架不能及时调运出厂,致使大量液压支架较长时间堆放在车间内,为了节省面积一般都是摞两层高,并且挤得很紧,其支架质量每架达25t以上。该厂露天堆场甚至摞三层高,用龙门吊起重,不少处地面都压陷了。本条规定不仅仅指液压支架修理车间,凡地面堆载相对大而且堆存面积相对大的厂房,均应计算地面荷载引起的地基不均匀沉降迫使柱基转动对柱子产生的附加内力及其变形。如果处理不好,轻者造成吊车卡轨,重者甚至危及使用安全,因此设计人员需特别注意,并釆取相应措施,如柱子可根据计算增大断面和配筋,并备有留作调整轨道的净空和净距的条件;图纸上要注明使用要求,如在地坪上设永久性标志,控制堆载区和堆载控制值等,以消除隐患。

随着煤矿现代化的进程,煤矿设备大型化、重型化是其基本标志之一,显然修理内容也有了一定的变化,厂(库)房设计应与之相适应。尽管本规范不涉及具体的施工图内容,可是牵涉结构设计的一些基本原则,牵涉地基处理费用等必须在初步设计中给以明确。

5.2.5 本条规定有两层意思:其一,现实设计中的确有不少大厂房内套小房间的情况,既浪费了厂房的使用面积和空间,又影响了厂房的釆光和通风,吊车运行也十分不安全,工艺设计和建筑设计都应努力避免这种做法,本条可作为设计遵循依据。其二,本规范倡导建联合厂房,为了管理和使用上的需要,联合厂房必然有若干分割的隔断,为不致遮挡厂房的通风和采光,宜设置便于拆卸和能重复使用的金属栅栏隔断,既便于各车间厂房面积的分割和调整,又有利于将来厂房的改造。

5.3 行政与生活建筑

5.3.1 本条中厂级办公室、车间办公室建筑面积指标以中大型机电设备修理设施为对象拟定。指标限定厂级机关管理人员使用,适用于编制定员30人~50人的范围,即使特大型厂,本着精简机构、减员提效的原则,厂级机关编制定员亦不宜超过50人。

《党政机关办公公用房建筑标准》建标169-2014中“县级机关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9m2~30m2”;当编制定员超过50人者指标不适用,特大型厂编制定员不足50人者指标可提高,但总面积不得超过按50人计算的面积,即1200m2

在制定该项指标时做了简单的核实,该厂级办公室为普遍砌体房屋,取3.6m×6.0m(深)为一个标准间,取建筑平面系数0.65,这样大小的一个标准间,使用面积大体为19m2,建筑面积大体为30m2。设厂级机关编制定员为30人,单人间办公的人数占10%(约三人),接近于“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m2”标准;两人间办公的人数占30%(约9人),接近于“县(市、旗)级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m2”标准;三人间办公的人数占60%(约18人),接近于“县(市、旗)级直属机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标准。每人占用建筑面积的加权平均值为:30×0.10+15×0.30+10×0.60=13.5(m2/人)。另设会议室(占2标准间)、文印档案时(1间)、电脑打字室和复印室(1间)、科技档案图书室(2间)、科技开发用房(2间),共计8标准间,大体相当于建筑面积2402m,240/30=8(m2/人),13.5+8=21.5(m2/人),取22m2/人,适用于中型矿区小厂的情况。设厂级机关编制定员为50人,单人间办公的人数占20%(约10人),两人间办公的人数占30%(约15人),三人间办公的人数占50%(约25人),每人占用面积的加权平均值为:30×0.2+15×0.30+10×0.5=15.5(m2/人)。另设小型会议室(占1标准间)、中型会议室(3间)、接待室(1间)、文印档案室(1间)、电脑打字室和复印室(1间)科技档案室(2间)、科技图书室(2间)、科技开发用房(3间),共计14标准间,大体相当于建筑面积420m2,当定员50人时,420/50=8.40(m2/人),15.50+8.40=23.90(m2/人),取24m2/人每人,适用于大型矿区大厂的情况。条文中“厂级办公室建筑面积指标每人平均22m2/人~24m2/人”即由此而来,应该说是可行的。30人取大值,50人取小值,不足30人的取22m2/人。

该项指标客观上强调了现代化企业管理必须建立在高效、节约和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对人的素质要求高了,对科技档案、科技图书和科技开发用房作了适当配置,以适应现代化科技进步的需要。

设车间办公室同样为砌体房屋,取3.6m×6.0m为一个标准间,这样大小的一个标准间,使用面积大体为19m2,建筑面积大体为30m2。设车间行政管理占3标准间(车间正主任1间,车间副主任兼支部书记、工会负责人1间,车间计划员、统计员、资料管理员1间),技术管理人员1间~2间(4人及以上2间),共计4间~5间,相应建筑面积120m2~150m2。此外,车间配置会议室占2间~3间标准间,相应建筑面积为60m2~90m2,供车间、工段、班组组织生产、进行技术交流等集体活动用。若车间职工人数为150人~200人时,车间办公室(含会议室)相应建筑面积为180m2~240m2,每人平均1.2m2,只有当车间职工人数为150人~200人时,方可达到上述各部分房间的面积配置标准。事实上由于厂型不同,大小厂内各工种不同,有不少车间编制达不到150人的数量,有的甚至不足100人,此时若按上述各部分房间的面积配置标准釆用显然偏大,这是不合理的。解决的办法是,取每人平均1.2m2计算或组成行政管理上的联合车间。

5.3.2 更衣休息室和职工浴室的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按“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来制定,因本标准限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以修为主,不做配件,因此“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为2级的车间就没有了,虽然仍设有锻工、油漆之类的小组或工段,但是皆为辅助部分,人数很少。液压支架修理车间、矿山机械修理车间、电气设备修理车间、铆焊修理车间和综合辅助车间(机械加工和机修部分)等按“卫生特征4级”考虑,其更衣休息室建筑面积指标每人平均1m2,应该说有较大提高。

参考有关单位的调查资料,多数车间更衣休息室的设置和使用都不正常,有的没有更衣休息室,有的是临时搭建的非永久性建筑。随着社会的进步,职工衣着水平日益提高,职工劳动保护和福利应得到充分保证,更衣休息室是不可缺少的一项永久性设施。

5.3.3 职工食堂指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15制定,建筑面积指标为每位1.8m2~2.0m2,“职工食堂座位数按全厂大班职工人数的80%”是这样来的:其中出勤率系数0.91,职工就餐人员系数0.80,外来人员备用系数1.10,则0.91×0.80×1.10=0.80。

食堂就餐人数不确定因素太多,这里考虑两种基本情况,一是绝大多数职工集中住宿舍,宿舍建于临近厂区,职工基本上在食堂就餐,或职工基本上住新村,职工乘交通车上下班,中餐原则上在食堂就餐,0.80的系数基本上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宿舍和住宅依靠社会解决,这是今后发展的大方向,职工散居或远或近,具体就餐情况就很难确定了,“或按实际情况估计”,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而言的。总体说职工食堂仍然有必要设置,但指标不宜太大。

职工食堂可备有杂物院和储存蔬菜的地窖等设施。

职工更衣洗浴指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15制定,建筑面积指标为洗浴每位0.85m2~1.00m2,更衣每位1.05m2~1.25m2。增加配套的更衣室是为了更方便职工洗浴更衣,与第5.3.2条中的更衣室不冲突。

指标小值适用于职工居住条件比较好的矿区。

图书游艺室为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和学习用。多数厂远离城镇,职工文化生活比较单调,要为职工文化生活和学习创造必要的条件,寓教化于娱乐之中。

图书游艺室宜建在宿舍区。

全厂职工人数900人及以上者设卫生所,建筑面积指标取150m2,约有使用面积16m2大小的房间共6间,其中诊疗室3间,注射室1间,药库1间,消毒清洗(卫生)1间,办公和值班室1间,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

据有关调查资料,乳儿实际平均入托率仅占全场女职工人数3%左右,即使按5%计算,全厂女职工人数200人的大厂也仅10床,取8m2/床,总建筑面积仅80m2。乳儿托儿所由乳儿生活室、 哺乳室、厨房(或配乳室)、盥洗室及办公室组成,总面积仅80m2,要求有如此多房间分割(功能需要)是很困难的,因此全场女职工人数少于200人时不设乳儿托儿所,只能另辟蹊径解决这些具体问题。

不论厂型大小和女职工人数多少皆设妇女卫生室。妇女卫生室宜与女浴室毗邻,或附设于女职工集中处。妇女卫生室的等候间应设洗面器和洗涤槽;处理间应设净身器,并需有热水供应。妇女卫生室要方便使用,显然要有适当的管理措施,设计要为此创造条件。

5.3.4 门卫室:“主入口为50m2~60m2”中含20m2左右巡逻(保卫)人员值班和休息用房,另设单独出入口与门卫室隔开。

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为职工上下班主要交通工具,因此自行车棚应不可缺少的一项永久性设施。参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标准》建标169-2014中自行车棚(库)建筑面积指标为自行车1.8m2/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m2/辆。

以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为职工上下班主要交通工具者,计算车辆数按全厂大班职工人数的100%,适当考虑一二班交接时存车比较集中的具体情况;以交通车为职工的主要交通工具者,计算车辆数不少于全厂大班职工人数的30%。

职工私家车停车地视各厂具体情况斟定,不做统一要求,应适当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地面停车场面积指标为汽车25m2/辆,停车库面积指标为汽车40m2/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m2/辆。

公共厕所每处建筑面积30m2,相当于设5个蹲位,男3女2,在使用人员相对集中处设置,根据厂型规模,一般设一处,不多于两处。公共厕所为永久性建筑,同样为水冲式,要有利于文明和环境卫生,标准要适当,不宜过低。

5.3.6 设单身职工每年法定探亲假14d~15d,理论上每套探亲房可为24名单身职工服务,但是事实上探亲者存在非均衡性,既有延长探亲期也有空房闲置的,此处利用率系数0.80适当体现这些情况。

设每套探亲房建筑面积28m2~30m2

“探亲房建筑面积指标为每单身职工平均1.5m2~1.6m2”就是这样估算来的。估算是考虑为反探亲情况,事实上探亲和反探亲都是存在的,从这层意思上说指标是偏大的。这里之所以考虑全部反探亲还有一层意思,根据现实工资标准工资固定部分事实上比重较小,主要是超产奖金部分,反探亲显然对单身职工收入有好处,对用工单位和职工本身能共同受益,因此说指标适当偏大是有道理的。

单身职工总数由编制总定员及单眷比经计算确定。

6 供配电和智能化

6.1 供配电和照明

6.1.1 用电负荷等级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来确定的。

6.1.2 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有两回线路供电,故做出本条规定。当确有困难时,也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6.1.3 一般情况下,井下用电设备的电压为127V、380V、660V、1140V,当有大型综采设备时,还存在3300V电压等级,因此,第6.1.9条规定应设置试验用电源装置,其电压等级应与修理或测试的设备的电压等级一致。

由于多电源试验装置主要用于井下用电设备的试验和测试,因此变压器的中性点为不接地系统。

6.1.4 根据以往调查和设计资料数据,确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用电负荷全厂需用系数的变化范围为0.30~0.35。由于各修理设备的开机率很难预测,因此可参照《工厂供配电设计手册》中的各相应用电设备需用系数,取其下限值。

6.1.5 对于厂区设有两个及以上车间变电所的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在变电所之间设低压联络线可提高厂区供电的可靠性。车间内是釆用放射式、树干式、链式还是放射和树干混合式配电,应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车间内的设备布置、电缆线损率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6.1.6 当厂区内的地下水位较高、地下管线较多、改建和新建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地下管线复杂时,10kV及以下配电电缆可采用电缆桥架方式敷设。电缆桥架宜架空架设,并尽可能避开阳光直射。

6.1.7 目前车间内配电干线大都釆用电缆桥架敷设。配电干线釆用电缆桥架敷设,不但布置美观,且易于电缆布线,方便维护。

6.1.8 多跨厂房,特别是综合性厂房中(即一个厂房中有几个独立性的车间或工段),当分干线按车间布置而共用一主干线时,因各车间或工段的生产都有一定的独立性,各跨封闭母线或母干线与共有主干线的连接处应装设开关箱,便于控制和维护检修,在发生事故时,可及时切断事故区域的电源,防止事故扩大。

6 供配电和智能化

6.1 供配电和照明

6.1.1 用电负荷等级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来确定的。

6.1.2 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有两回线路供电,故做出本条规定。当确有困难时,也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6.1.3 一般情况下,井下用电设备的电压为127V、380V、660V、1140V,当有大型综采设备时,还存在3300V电压等级,因此,第6.1.9条规定应设置试验用电源装置,其电压等级应与修理或测试的设备的电压等级一致。

由于多电源试验装置主要用于井下用电设备的试验和测试,因此变压器的中性点为不接地系统。

6.1.4 根据以往调查和设计资料数据,确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用电负荷全厂需用系数的变化范围为0.30~0.35。由于各修理设备的开机率很难预测,因此可参照《工厂供配电设计手册》中的各相应用电设备需用系数,取其下限值。

6.1.5 对于厂区设有两个及以上车间变电所的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在变电所之间设低压联络线可提高厂区供电的可靠性。车间内是釆用放射式、树干式、链式还是放射和树干混合式配电,应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车间内的设备布置、电缆线损率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6.1.6 当厂区内的地下水位较高、地下管线较多、改建和新建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地下管线复杂时,10kV及以下配电电缆可采用电缆桥架方式敷设。电缆桥架宜架空架设,并尽可能避开阳光直射。

6.1.7 目前车间内配电干线大都釆用电缆桥架敷设。配电干线釆用电缆桥架敷设,不但布置美观,且易于电缆布线,方便维护。

6.1.8 多跨厂房,特别是综合性厂房中(即一个厂房中有几个独立性的车间或工段),当分干线按车间布置而共用一主干线时,因各车间或工段的生产都有一定的独立性,各跨封闭母线或母干线与共有主干线的连接处应装设开关箱,便于控制和维护检修,在发生事故时,可及时切断事故区域的电源,防止事故扩大。

6.2

6.2.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一般与矿区行政办公区域相邻。因此,其行政电话用户接入附近的矿区中心辅助企业区或行政办公区行政交换总机,不但节省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还方便生产指挥调度。当条件不具备时,可单独设置电话交换机或釆用虚拟交换机,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的交换机,可根据当地的通信网络和矿区的通信网络状况,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6.2.2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通信设施日新月异的发展,企业间的信息交流日益增多,对通信设施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在分析和研究国内外建筑物内电话设置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条规定。

6.2.3 由于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主要承担修理业务,各工序间的衔接配合无严格要求,且厂区面积不是很大,可用行政电话或利用局域网指挥生产,故一般不设生产调度交换机。当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临近矿区行政部门时,可在局部地点装设调度电话机。

6.3 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6.3.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置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可增强生产活动的安全性,提高生产效率,便于生产指挥。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控数据通信网络,能够增强安全生产监控数据的安全性。

6.3.2 安全生产监控网是釆用现场总线还是采用工业以太网,应根据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装备水平、人员能力、投资情况,经综合方案论证后确定。

6.3.3 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子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置。

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监控中心与信息中心合建,可以方便管理和节省投资。

设置独立的监控主机和服务器,主要是考虑到网络安全。在构建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和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时,应配置网络安全设备和软件,釆取切实可行的网络安全策略。

6.3.4 监控中心利用矿区数据通信网或当地公用数据传输网与矿区安全生产监控中心联网,主要是为了有效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建设。

6.4 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6.4.1 按矿区统一规划构建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可有效利用现有资源,保证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高效运行。

6.4.3 当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和矿区行政中心相邻时,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可不单独设置信息中心,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计算机管理信息网络可作为矿区信息中心的一个子网,降低网络的运营成本。

6.4.4 随着智能制造及大数据、云平台等先进技术的发展,对机电修理设施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

7 供暖通风

7.1 供暖与供热

7.1.1 由于厂区以采暖用热为主,其他用热为浴室洗澡用热,故推荐采用高温水作为热媒,温度为110℃~70℃。内容增加了行政生活间供暖系统热媒的要求,使其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的规定一致。

7.1.2 对于大中型生产厂房,由于建筑耗热量大,散热器数量较多,布置比较困难,故釆用暖风机或几种送热风与散热器相结合的联合釆暖方式。对该类生产厂房,结合国内外经验,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釆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规定,当燃气供应允许时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方式,达到保证釆暖效果和节能的目的。

7.1.3 鉴于新型节能散热器的接口管径一般都小于或等于25mm,故限制水平单管串联系统每一环路串联管径不应大于25mm。

7.1.5 在国家提倡节能减排的情况下,考虑到非供暖期热负荷较小,避免大容量锅炉在低负荷率下长期运行。内容增加了“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以满足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有关“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7.1.7 本条规定厂区供热系统设置必要的供热调节装置、热量表的要求。供热调节装置分别为热源调节和热力换热站调节,包括对热媒的温度调节、流量调节或者温度、流量同时调节。根据国家相关能源政策和企业自身管理需求配置能源计量装置,通过精细化管理推动主动节能。

7 供暖通风

7.1 供暖与供热

7.1.1 由于厂区以采暖用热为主,其他用热为浴室洗澡用热,故推荐采用高温水作为热媒,温度为110℃~70℃。内容增加了行政生活间供暖系统热媒的要求,使其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的规定一致。

7.1.2 对于大中型生产厂房,由于建筑耗热量大,散热器数量较多,布置比较困难,故釆用暖风机或几种送热风与散热器相结合的联合釆暖方式。对该类生产厂房,结合国内外经验,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釆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规定,当燃气供应允许时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方式,达到保证釆暖效果和节能的目的。

7.1.3 鉴于新型节能散热器的接口管径一般都小于或等于25mm,故限制水平单管串联系统每一环路串联管径不应大于25mm。

7.1.5 在国家提倡节能减排的情况下,考虑到非供暖期热负荷较小,避免大容量锅炉在低负荷率下长期运行。内容增加了“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以满足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有关“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7.1.7 本条规定厂区供热系统设置必要的供热调节装置、热量表的要求。供热调节装置分别为热源调节和热力换热站调节,包括对热媒的温度调节、流量调节或者温度、流量同时调节。根据国家相关能源政策和企业自身管理需求配置能源计量装置,通过精细化管理推动主动节能。

7.2 通风与空气调节

7.2.1 为了满足室内的卫生要求,改善工作环境,故在机电设备修理车间、辅助修理车间的焊接工位、除锈工位和喷漆室设置局部机械通风、净化设施。

7.2.2 当供暖车间机械排风量过大时,其室内温度将大大降低,原有供暖系统无法满足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规定进行补风(原国家标准《釆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更改为《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7.2.3 按照计量室、液压阀装配间工艺设备的具体要求,设置空气调节设备。

7.2.4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和办公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增加厂区行政、生活建筑空气调节设施的要求。

7.2.5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要求的加强,为避免建筑火灾的发生,减少重大事故的损失,增加关于厂区建筑防烟排烟的要求。

8 给水排水与消防

8.0.1 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使设计的水源工程具有一定的潜力,避免在投入使用后,由于用水量的增加又要增补新的水源工程。

在选取系数时,当设计的日用水量较大时,取下限值;设计的日用水量较小时,取上限值。

8.0.3 当室外发生火灾启动消防泵时,应及时切断通往消防水箱或水塔的供水管道。否则,消防用水会从消防水箱或水塔的溢流管不断溢出,致使消防泵达不到消防时所需要的水压。

9

9.0.1 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又是能源相对缺乏的国家,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早在1986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就规定“新建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均应增加能源节约和如何合理利用的部分”。1997年11月国家专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设计必须遵循这些规定。

根据原国家机械委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下达机械工业部淘汰能耗高、落后产品的通知》的规定:“设计部门在工程设计时,仍釆用国家已公布淘汰产品的,一律视为劣质设计,项目审批单位不予批准,违者追究设计、审批人的责任”。在本标准中也特别强调这项规定。

9.0.2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主要修理车间的作业方式是根据被修理设备的质量大小和批量,采用台位作业或流水作业,无论哪种作业方式都应该生产工艺流程通顺合理,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多次搬运,交叉运输,对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9.0.3 耗能计量的准确性是对各个生产部门进行节能考核管理的基础,本条是从工程设计上达到国家对节能的要求,计量器具的选择上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规定。

9.0.4 起重运输车辆的能耗和运输距离、装卸搬运的次数成正比关系,为减少能耗就应做到生产流程通顺合理,为缩短运距,应将联系密切的车间就近布置,如电修车间宜靠近矿修车间,液压支架修理车间宜靠近成品库或租赁站的设备库。当然,在生产规模适中的情况下,建联合厂房是最经济的布置方式。

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能否做到物流和生产流通顺合理,运距短捷,也是衡量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

厂区竖向布置,针对各种不同的场地地形,合理确定其高程(绝对标高)及坡度,应尽可能减少土方工程量,有效地组织地面雨水自然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都能自流到废水及污水处理站,可为工厂的生产、运输创造良好的条件,达到节能的目的。如果场地高程定得不合理,特别是雨水多的低洼平原地区,高程定得过低,不仅造成土方大量外运,地面雨水也不能及时顺利排除,增加运输及排涝能耗,而且严重影响生产,甚至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确定厂区场地高程时,应以洪涝、排涝、土方工程量、运输条件等,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

9.0.5 建筑物体型系数指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之比。建筑耗热量随着体型系数的增加而增加,因此从有利于节能出发,体型系数应尽可能小。

建适宜的多跨联合厂房及多层的生产辅助和办公用房,不仅可有效节约用地和基建投资,也是减小建筑物体型系数达到节能的有效方法。

应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及地下热能等自然能源。对建筑物选取好的朝向,使之冬暖夏凉,也是充分利用太阳能和风能的一种有效方法。对有地下热能资源的地区,应充分合理地利用。

釆光窗、通风口都应严格经计算确定,釆光要充分,同时要适度,创造条件保持玻璃清洁也非常重要。屋面采光窗和通风口合一,易污染玻璃,而且通风作用又得不到充分发挥。釆用能控制通风口的启闭机械装置,有利于节能,通风效果也可靠。

9.0.6 变电所尽可能设置在负荷中心,可降低配电线路线损,提高供配电系统的效率。

在以往的设计中,往往只是原则上提到要按照经济电流密度选择输配电导线和电缆的截面积,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数据。为贯彻国家节能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条要求列表给出所选主要输配电导线和电缆的规格、型号和相应的数据,验证所选主要输配电导线和电缆的适宜性。

在选择变压器方案时,应根据用电性质、用电负荷量、负荷变化情况,以及当地基本电价政策,经技术经济多方案比选后确定变压器容量、台数及运行方式。所选方案应能在各种负荷条件下,保证变压器在经济运行区运行。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15的规定,结合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供配电电压等级,规定单机功率200kW及以上的设备,宜釆用6kV及以上高压供电。对于采用变频调速装置以及其他特殊应用的场合,200kW及以上电动机的电压等级,应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择优确定。

选用智能型照明控制设备,可根据环境的亮度变化及工艺要求,随时调节所处场所的照明照度值,节约能源,构造人与环境的和谐。

9.0.7 本条第1款为新增内容,由于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能耗为最大能耗设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2017第5.2.10条制定本款。

将原条文中的原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 8175更改为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原有行业标准《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JB/T 10094作废,更换为现行行业标准《工业锅炉技术条件》NB/T 47034。

本条第4款为新增内容,近年来建筑物空调设备的能耗占夏季总能耗的比例越来越大,鉴于国家节能减排要求的提高,降低空调设备能耗势在必行;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4-2015中相关条文制定本款。

10 职业安全卫生

10.1 职业安全

10.1.1 对本条第1款、第3款说明如下:

1 厂区必须有充分可靠的气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原始资料,作为设计依据基础。对其不利因素,应事先采取各种有效的防范措施,可避免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及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3 本款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场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规定提出的。

10.1.3 表10.1.3-1车间内通道宽度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有关数据,并结合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具体情况做出了适当调整。

表10.1.3-2设备布置的最小安全距离,是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的规定确定的。

10.1.4 对本条各款分别说明如下:

1 冲压机械主要用于工件冲孔。下料及金属构件的整形等作业,在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中由于机械化程度不高,大多采用手工操作,但冲压作业速度快,一旦操作失误、放料不准、模具移位,使操作人员的手进入“危险区”就很容易造成断指事故。

对压力机的安全要求及对安全装置的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冲压安全规程》GB 13887的规定执行。

2 电焊作业,常有电弧紫外线辐射引起眼角膜结膜炎,又称电光性眼炎。屡次反复会使角膜变形造成视力障碍,电光性眼炎是机械行业主要职业病之一。为防止工人受紫外线照射,焊工操作时,应用屏障围住作业区,以减少光的不良影响。

3 电动机修理,对其转子和定子进行绕线和嵌线后,需经过槽浸漆或压力渍漆机渍漆及烘干的绝缘处理工艺。烘干是在电热烘房中进行的,由于油漆中含有可燃挥发性物,操作不当就会引起爆炸。因此,对电热烘房要有防爆预警装置。为方便电气试验,通常把电器试验站设在电修车间内,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及高压试验的危险性,需要用隔栏与车间其他部分分隔。

10 职业安全卫生

10.1 职业安全

10.1.1 对本条第1款、第3款说明如下:

1 厂区必须有充分可靠的气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原始资料,作为设计依据基础。对其不利因素,应事先采取各种有效的防范措施,可避免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及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3 本款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场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规定提出的。

10.1.3 表10.1.3-1车间内通道宽度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有关数据,并结合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具体情况做出了适当调整。

表10.1.3-2设备布置的最小安全距离,是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的规定确定的。

10.1.4 对本条各款分别说明如下:

1 冲压机械主要用于工件冲孔。下料及金属构件的整形等作业,在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中由于机械化程度不高,大多采用手工操作,但冲压作业速度快,一旦操作失误、放料不准、模具移位,使操作人员的手进入“危险区”就很容易造成断指事故。

对压力机的安全要求及对安全装置的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冲压安全规程》GB 13887的规定执行。

2 电焊作业,常有电弧紫外线辐射引起眼角膜结膜炎,又称电光性眼炎。屡次反复会使角膜变形造成视力障碍,电光性眼炎是机械行业主要职业病之一。为防止工人受紫外线照射,焊工操作时,应用屏障围住作业区,以减少光的不良影响。

3 电动机修理,对其转子和定子进行绕线和嵌线后,需经过槽浸漆或压力渍漆机渍漆及烘干的绝缘处理工艺。烘干是在电热烘房中进行的,由于油漆中含有可燃挥发性物,操作不当就会引起爆炸。因此,对电热烘房要有防爆预警装置。为方便电气试验,通常把电器试验站设在电修车间内,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及高压试验的危险性,需要用隔栏与车间其他部分分隔。

10.2 防尘与防毒

10.2.2 对修好的机电设备,在出厂前都要进行表面涂装处理。若釆用喷漆工艺,应集中在喷漆室内进行,防止漆雾扩散,并应釆取排风净化处理措施。同时注意不要在喷漆室内打腻子,防止腻子粉尘与油漆黏结,堵塞吸风通道,影响通风效果。

对釆用刷漆工艺的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环境,能使油漆中挥发物质尽快扩散。

10.2.3 焊接、等离子切割的固定点,通常设固定罩排风及烟尘净化装置。在室内不能固定的作业点,釆用移动式焊烟净化机。车间内焊接烟尘浓度允许值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车间空气中的焊接烟尘卫生标准》GB 16194的规定确定的。

10.3 噪声与振动控制

10.3.2 根据不同的噪声声源特性和传播方式,釆取相应措施有以下效果:

1 风机的噪声一般为95dB(A)~110dB(A),单机加隔声罩后可下降20dB(A)~30dB(A),集中布置釆用隔声间,隔声量一般为40dB(A)~50dB(A),均可达到噪声控制规范的要求。

2 压缩空气站的噪声,机组一般为85dB(A)~95dB(A),进风口90dB(A)~105dB(A)。在各种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道上安装相应的消声器,都具有良好的降噪效果。

10.3.3 对锻锤、压力机等有强振动的设备,采取隔振措施,是减弱和消除振动影响的有效方法。关于隔振基础的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的规定执行。

11 环境保护

11.1 一般规定

11.1.1、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以及地方法规等制定。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即可行性研究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执行防治污染的环保工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11 环境保护

11.1 一般规定

11.1.1、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以及地方法规等制定。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即可行性研究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执行防治污染的环保工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11.2 污染防治

11.2.1 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

11.2.3 本条规定了厂内废水宜设回用水系统的内容,意在节约水资源,减轻水环境污染。

11.2.4 本条规定了废物的资源综合利用。

12 技术经济

12.1 劳动定员与劳动生产率

12.1.2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劳动定员由工艺设计人员按劳动量指标计算确定。矿修、液压支架修理、电修等修理车间的生产工人包括按劳动量指标计算的修理工人、机床工人及按不同百分比确定的辅助生产工人等。

技术及管理人员指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规模较小、技术及管理人员较少的部门,可不必明确划分。技术及管理人员可合并按百分比计算,再根据具体情况分配确定。通常情况下,技术及管理人员可按全厂生产工人总数的7%~9%计算。

服务人员包括食堂、浴室、消防、小车司机、物业管理等人员。服务人员可按全厂生产工人及技术、管理人员总数的3%~5%计算。

技术及管理人员、服务人员计算的百分比是根据以往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经验数据,并结合目前市场经济的生产特点确定的。

12.1.3 劳动生产率有不同的统计口径,本标准建议采用“生产工人年效率”和“全员年效率”。

12 技术经济

12.1 劳动定员与劳动生产率

12.1.2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劳动定员由工艺设计人员按劳动量指标计算确定。矿修、液压支架修理、电修等修理车间的生产工人包括按劳动量指标计算的修理工人、机床工人及按不同百分比确定的辅助生产工人等。

技术及管理人员指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规模较小、技术及管理人员较少的部门,可不必明确划分。技术及管理人员可合并按百分比计算,再根据具体情况分配确定。通常情况下,技术及管理人员可按全厂生产工人总数的7%~9%计算。

服务人员包括食堂、浴室、消防、小车司机、物业管理等人员。服务人员可按全厂生产工人及技术、管理人员总数的3%~5%计算。

技术及管理人员、服务人员计算的百分比是根据以往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经验数据,并结合目前市场经济的生产特点确定的。

12.1.3 劳动生产率有不同的统计口径,本标准建议采用“生产工人年效率”和“全员年效率”。

12.2 投资概算

12.2.1~12.2.4 条文规定了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投资概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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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leon  2017-09-01

这是我看到了最好用的一个建筑施工竣工验收统一用表网站,不光让提供企业级资料的统一监管,而且提供大量的免费资料,已经购买了此公司的模板,使用还可以,只是操作培训方面需要加强,不然有很多功能都不知怎么使用?

goooogle  2017-08-28

范例不错,但有些范例的填写数据太少了些,希望可以改进。

曾工  2017-08-11

如果有培训视频就好了,每个省出的统表都不一样,都不知什么使用,关键还是培训要跟上。

游客  2017-08-01

如果购买了,在工程中使用不知是否方便,真的能在手机上,在工地上方便的编制表格吗?

邓为墉  2017-07-08

感觉还可以,但有些表格是要购买才可以查看的,并没有全部免费啊。

歌手The  2017-07-03

提供填写说明和填表范例很有价值,在手机和电脑上都可以查看,非常方便,真的是随时随地使用的。

林工  2017-06-12

资料很有用,而且结构清晰,表格规范,关键是的可以免费使用,华软公司真是良心公司啊!

李天一  2017-06-11

此资料是否是免费的?

张工  2017-05-21

是否是最新版本的规范

游客  2017-05-01

这是最新版本的的统一用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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