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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一、填表依据

    ​1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二、检验批划分

    ​可按设计系统、设备组别、区域划分。

三、GB 50606-2010 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3.5.1 材料、器具、设备进场质量检测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3.2.1条和第3.2.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照合同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的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确认;
      2 应对材料,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产地等进行检查复核;
      3 主要设备、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的检测报告;
      4 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并应由生产厂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6.1.2 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15.1.2 材料与设备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和软件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3.2节的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并应符合进场验收要求;
       2 集成子系统提供的技术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包括系统图、网络拓扑图、原理图、平面图、设备参数表、组态监控界面文件及编辑软件;
        2)应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文件内容应与工程现场安装的设备和软件一致;
        3)文件内容与通信接口的设备参数标识应一致。
       3 集成子系统的产品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系统结构说明、使用手册、安装配置手册;
        2)供测试用的集成子系统服务器、工作站软件;
        3)集成子系统通信接口的使用手册、安装配置手册、开发参考手册、接线说明。


一般项目

6.2.1 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牢固,并应便于操作维护;
      2 机柜内安装的设备应有通风散热措施,内部接插件与设备连接应牢固;
      3 承重要求大于600kg/m2的设备应单独制作设备基座,不应直接安装在抗静电地板上;
      4 对有序列号的设备应登记设备的序列号;
      5 应对有源设备进行通电检查,设备应工作正常;
      6 跳线连接应规范,线缆排列应有序,线缆上应有正确牢固的标签;
      7 设备安装机柜应张贴设备系统连线示意图。


15.3. 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成子系统的硬线连接和设备接口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10. 3.6条的规定;
       2 软件和设备在启动、运行和关闭过程中不应出现运行时错误;
       3 通信接口软件修改后,应通过系统测试和回归测试;
       4 应根据集成子系统的通信接口、工程资料和设备实际运行情况,对运行数据进行核对;
       5 系统应能正确实现经会审批准的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联动功能。


四、GB 50606-2010 规范条文说明摘要


3.5.1 本条对材料、器具、设备进场提出要求,只有材料、器具、设备质量有保障,施工质量才有保障。其中检验报告及认证证书是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产品的检查涉及各种国家现行产品标准;本条内容规定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时,也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智能建筑中的产品很多是以系统集成的方式用于工程中,有时需用仿真系统等复杂设备进行检测,这种检测对保证工程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必要时,应对生产厂或系统承包商提出工厂检测和第三方检测的要求。
    硬件设备的可靠性检测需要长时间的统计数据,现场只能对产品可靠性进行有限度的检测和分析,因此,重要设备的可靠性检测需进行第三方检测,并参考设备生产厂商提供可靠性检测报告。
    软件分为商业化软件、用户应用软件和自编软件三类,需提出不同的检测和验收要求。系统接口是智能建筑工程中出现问题最多的环节,也是智能建筑中涉及的最不规范的部分,本条对接口的检测验收程序和要求做了专门规定。


6.2.1 本条规定了硬件设备的安装要求。
      3 特别是当大型的服务器等设备承重要求大于600kg/m2时,应单独制作设备基座,不应直接安装在抗静电地板上;必要时还需要考虑楼板的承重,并在设计单位的指导下,加强楼板的承重能力。
      4 为了便于对设备来源进行确认、为了维修方便,对有序列号的设备应登记设备的序列号。


15.1.2 本条第2款规定了对子系统的工程资料的要求。子系统的工程资料是集成系统的重要运行参数,是集成系统配置参数和图形的依据。没有子系统工程资料,集成系统就是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空壳;子系统提供的工程资料不准确,在其基础上配置出来的集成系统界面和参数也必然不准确,并严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15.3.1 本条第4款规定了应对采集的子系统运行数据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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