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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一、填表依据
  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二、检验批划分
  可按设计系统、楼层、施工段、单元划分

三、GB 50242-2002 规范摘要

13.5 烘炉、煮炉和试运行

主控项目

13.5.1  锅炉火焰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焰应在炉膛中央燃烧,不应直接烧烤炉墙及炉拱。
        2  烘炉时间一般不少于4d,升温应缓慢,后期烟温不应高于160℃,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3  链条炉排在烘炉过程中应定期转动。
        4  烘炉的中、后期应根据锅炉水水质情况排污。
        检验方法:计时测温、操作观察检查。

13.5.2  烘炉结束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墙经烘烤后没有变形、裂纹及塌落现象。
        2  炉墙砌筑砂浆含水率达到7%以下。
        检验方法:测试及观察检查。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一般项目

13.5.4  煮炉时间一般应为2~3d,如蒸汽压力较低,可适当延长煮炉时间。非砌筑或浇注保温材料保温的锅炉,安装后可直接进行煮炉。煮炉结束后,锅筒和集箱内壁应无油垢,擦去附着物后金属表面应无锈斑。
        检验方法:打开锅筒和集箱检查孔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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